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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老人生前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指定了扶养人,后又指定了监护人,老人失智后究竟谁有权来保管他的财产?

发表时间:2024-05-08 12:02


【引言】

本案中,老人生前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指定了丧偶儿媳为其扶养人,在与老人同住的35个月期间,利用掌握老人三个银行账户及身份证之便擅自转移老人个人财产77万元。作为老人的监护人,该如何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保护其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本案为监护人王某1(化名)代被监护人王某(化名)诉李某(化名)侵权责任纠纷,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李某与王某共同生活,居住在王某的房屋并代为保管王某的三张银行卡。王某1发现其父亲王某的三张银行卡在上述期间支出高达77万元,遂以法定监护人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李某返还王某个人财产77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同住人在同住照顾老人期间,在保管老人财产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能否擅自使用被照顾人的财产;如果可以使用,该款项金额如何确定,如何使用才合法。

【原被告双方代理意见】

张文婕律师接受王某1的委托,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王某从2014年开始出现记忆力下降。为了给王某治疗病情,李某与王某1均有陪同王某到医院进行治疗,因王某病情无法完全康复,且生活无法完全自理,不能完全理解民事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不能充分保护和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王某1于2020年12月18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原告的监护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宣告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某1为王某的监护人。

本案中,王某一直居住在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养老。2013年李某与王某的儿子结婚,2016年王某的儿子去世。被告李某明知道以上银行卡内的款项均为王某奋斗一辈子的积累和赖以生存的养老之本,是属于王某生前的个人财产。但被告在短短三年时间内,擅自从其三张银行卡取走人民币77万元。甚至在法院判决宣告王某1为王某的监护人后,仍拒绝将上述三张银行卡交还王某1保管,在此期间仍然擅自从王某的银行卡里提取了34714元。若非及时发现,王某辛苦一辈子的积累将被侵占转移殆尽。

如今王某已经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其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依法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原以为李某是念着昔日亲情对王某悉心照料,其实只是趁机将其财产逐渐转移到自己手上。被告李某的行为不仅缺乏道德观念还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将转移的财产返还原告。

被告李某的答辩意见:一、王某委托其代为保管银行卡,并提供了王某手写的委托证明;二、王某已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并附条件由其照顾老人的生养死葬,其转移的财产均用于老人的日常生活;三、其因为照顾王某无法外出工作,其日常生活支出也由王某负担;四、王某应当按照广州当地家政保姆的市场价格按月补偿其提供的“保姆服务”。五、其照顾王某期间,三张银行卡收入仅有68万元,不可能在同一期间支出77万元。因此,其无需向王某返还已转移的财产。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1返还款项584926.59元并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各方均认可存储于王某单位退休补贴卡、社保卡、长寿金卡中的款项为王某个人财产,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一审提交的银行流水能够证明王某单位退休补贴卡、社保卡、长寿金卡在2019年—2021年期间提取和支出共计 77万元。李某在二审称上述银行卡在该期间收入仅有 68万元,但对差额支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信。李某称其将个人财产以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王某涉案银行卡,但未能对其资金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此外,在王某每月有固定收入且银行存款有结余情况下,李某对其为何还需要再由其个人补贴王某且通过此种转账方式支出的合理性作出解释,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第二,李某在 2019 年-2021 年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即使受托代为保管王某银行卡和个人存款,也应当按照委托人王某的指示进行款项使用,以及为了维护王某的利益需要而对王某个人存款进行合理支配。王某在 2019 年已年满 90 岁,且在之前的身体检查中确诊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和认知障碍。按照一般生活常理,王某在 2019 年-2021 年期间除必要的生活花费、医疗支出外,无进行大额现金消费的需要,且李某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为了王某利益而在三年内花费 70 余万元大额现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李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全部款项支出是用于王某个人以及共同生活需要。特别是其提交的部分款项支出记录,明显与王某个人生活需要无关。李某提交的证据存疑且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结合 2019-2021 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金额,酌定扣减日常生活消费支出 101504.25 元,已经足以覆盖李某所称必要支出费用,对于其主张的超出上述金额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李某与王某共同生活有亲情背景和感情因素,双方并非市场化的雇佣关系。且通过李某陈述及其另案所提交的公证遗嘱内容来看,李某在王某生前对其负有扶养义务,王某并不需要额外向其支付生活补贴。一审法院在考虑李某实际付出的现实情况基础上,酌情给予其生活补贴,已经最大化考虑到李某利益的维护。李某要求按照市场化的住家保姆工资标准计算补贴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李某占有涉案资金未返还给王某合法继承人,一审法院判令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评析】

一、同住人在同住期间照顾老人不等于可以擅自使用、转移老人的财产,老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虽然同住人在同住期间保管老人的财产更为方便,但不意味着其可以随意转移、使用老人的个人存款,其应当按照老人的指示进行款项使用,最终目的也应当是为了维护老人的利益需要而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合理支配。本案中,王某在2019 年已年满 90岁,且在李某明知其患有认知障碍,其日常生活简单朴素,无其他大额消费需要。在 2019 年-2021 年期间除必要的生活花费、医疗支出外,无进行大额现金消费的需要。按照一般生活常理,其无可能在短时间内支出77万元。李某亦无法合理解释并提交证据证实为了王某利益而在三年内花费 77万元大额现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李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依法应当返还除了必要生活开支的剩余存款。

二、同住人之间的关系是判断能否以保姆雇佣关系标准计算照顾期间的补贴。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共同生活有亲情背景和感情因素,双方并非市场化的雇佣关系,且双方亦没有约定补贴,李某主张按照市场标准支付报酬缺乏事实依据。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公证遗嘱证明其在王某生前对其负有扶养义务。所谓扶养义务,应当是扶养人出钱出力照顾被扶养人,而本案的情况恰恰相反。人民法院在考虑李某实际付出的现实情况基础上,酌情给予其生活补贴,已经最大化考虑到李某利益的维护,且结合二人的关系,若再以保姆雇佣关系标准给与报酬也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警惕借照顾老人之名行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

本案中,王某一直居住在广州市某小区养老。李某利用居住在王某房屋的机会,开始逐步控制了王某的所有证件、银行卡,并在协助照顾王某期间,持续转移王某的财产。其之所以愿意帮忙照顾王某是因为其觊觎王某的财产。李某利用短短不到三年时间转走王某奋斗一辈子的积累和赖以生存的养老之本,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其利用与王某的亲情背景和感情因素实施侵权行为,更为恶劣。

【结语】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虽然王某的儿子已经去世,但王某仍然把李某当作亲人,李某却利用长辈对晚辈的疼爱,行使侵害老人合法权益之事,其行为有违社会伦理与传统道德。法律鼓励扶养人对老人的照顾、扶养,但是法律亦不允许任何人利用这一原则侵害老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充分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合情、合法、合理的裁判,弘扬了和谐、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法律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具有促进作用。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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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婕律师

擅长领域: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保障、婚姻家事和财产传承。

社会职务:现任海珠区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关爱老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普法宣讲团副团长、民建广州市委会青年与妇女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任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广州市民政局智慧团养老服务小组专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广州市司法局调解库专家成员,广州市德洋恩普为老服务公益促进会理事长,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海珠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常务理事、广州社会组织国际合作协会监事。

主要荣誉:全国卫健委授予“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称号,民建广东省委会授予2018、2021年度社会服务优秀个人,广东省律师协会授予2018年优秀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精神文明办、广州市妇联授予“2022年最美慈善家庭”称号,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21年优秀委员会委员、2019年度“公益爱心奖”、2017年“优秀专门委员会委员”,腾讯授予“2017年腾讯大粤网十大影响力公益人物”,荣获民建广州市委会青年委员2019年积极履职委员。

媒体合作机构:中央广播电台,广州电视台,广州广播申视台,虎牙直播,抖音,腾讯大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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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彤律师

陈安彤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学专业。主要从事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民事领域的诉讼业务。先后服务过数家单位、企业,能够处理一般法律问题咨询和日常合同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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