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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教育 | 史良:黑暗中坚持正义的女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3 15:31:19| 浏览次数:


史良(1900年—1985年),字存初,出生于江苏常州城区观子巷的一个书香世家。史良祖上出过五代举人,史家是常州八家名门之一。史良的父亲史刚不愿意做官,便以塾师为业,收入低微、家境清贫。史良的母亲刘璇,是常州戚墅镇进士刘在兹的独女,多才多艺、贤惠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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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领袖

五四运动爆发时,史良在常州武进女师就读,担任学生会会长。封建保守势力将女师看作常州学生爱国运动的大本营,妄图停办女师,以达到扼杀民主进步力量的目的。一时间,舆论哗然,学生无不悲痛。

史良带领同学们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得到了工商各界和社会舆论的支持。江苏省教育会派人到常州调查后,决定维持女师,史良和同学们的护校斗争取得了胜利。

经历五四运动的洗礼,史良的思想更加进步,展现出一定的号召能力和组织才干,成为学生运动的领袖。1927年夏,史良从上海法政大学毕业。因上海法政大学是私立大学且建校不久,尚未得到教育部的批准立案,不能为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因此,史良不能申请律师执业。

经人介绍,史良先后在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政治工作人员养成所、江苏省特种刑事法庭临时地方法院、江苏省区长训练所、江苏省妇女协会等,有过短暂的工作经历。

1929年,上海法政大学改名为私立上海法政学院。1929年11月,国民政府教育部批准立案,史良领到毕业证书,申请律师执业。1931年6月,她加入老师董康的律师事务所,开启了律师执业生涯。不久,史良加入上海律师公会,当选为执行委员,后因“七君子”事件,中断了律师工作。1941年,史良加入重庆律师公会,开设律师事务所。


正义律师

史良在早年被诬陷入狱期间,与一些共产党员和革命志士关押在一起。目睹他们怀着崇高理想,从事正义事业,却受尽迫害和折磨,甚至被杀害,她感受到了旧中国监狱的不人道和司法黑暗。这段经历促使她下定决心成为一名坚持正义的律师,营救共产党员和革命志士。

史良从事律师工作后不久,参加了中国共产党在上海的外围组织“中国革命互济会”,并与当时上海进步律师潘震亚、张志让、唐豪、陈志皋等人一起被聘任为互济会的律师。

艾芜是“中国左翼作家联盟”的青年作家,1932年4月流浪到上海,1932年年底加入“左联”。当时,艾芜化名为“唐仁”。不久,因参加贴标语、发传单和飞行集会等活动,他被便衣特务盯梢。1933年3月,他到曹家渡一家小工厂约见工人,不幸被捕。

艾芜被捕后,“左联”立即积极开展营救。鲁迅先生捐助50元交给周扬,让周扬聘请律师。周扬找到沙汀,沙汀又找到任白戈,沙汀、任白戈二人商定聘请史良律师出面营救。史良研究了案情,认为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便向苏州高等法院写了辩诉状。不久,史良收到苏州高等法院开庭的通知,于是便去苏州出庭辩护。最终,法院以“无人证物证”为由,撤销“唐仁”等人危害民国一案,判定可以交保释放出狱,艾芜与同案的六个工人随后被释放出狱。

1933年,作家、中共地下党员任白戈在上海家中被捕,但警察只在他的家里查出一些日文马列著作,没有其他证据。当时正处于国民党的白色恐怖统治下,他们不轻易放过一个嫌疑分子。因此,上海当局根据这些日文马列著作的可疑点,加紧搜集有关任白戈的材料。

任白戈被捕后,沙汀请史良律师设法营救,并将上述情况告诉她。史良听后,认为既然如此,只要还拘留在分局,就可以设法赎取。史良告诉沙汀,她曾经请法租界工部局的一位译员用钱赎出过一个被捕者,通过此方式,营救任白戈大概需要1000元赎金。

任白戈退出辛垦书店时,收回了一笔股金约四五百元,其余赎金就由在中法学院任过教的杨伯凯设法筹措。赎金筹齐后,史良通过那个译员交给当局。该译员冒充任白戈的表兄,一见面就劈头大骂,将其训了一顿。就这样,任白戈被关押不到一个月,就保释出狱了。

1933年4月,因叛徒马绍武告密,贺龙的妻子向元姑(化名王向氏)、堂弟贺干臣(化名王文明)、堂侄贺学庠(化名王瑞卿)在上海法租界徐家汇路眉寿里162号寓所被上海市警察局会同法租界巡捕房逮捕。同日,伪装成商人的中共中央会计科长并负责上海党中央内部交通工作的熊瑾玎(化名熊佑吾)前往眉寿里162号给贺龙家属送生活费时,也被逮捕。

熊瑾玎和向元姑等人被捕后,中共上海地下党组织通过互济会聘请史良为辩护律师。她毫不犹豫地答应,并立即进行营救,她还邀请了老师董康律师、同学唐豪律师一同辩护。1933年4月20日,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再次开庭审讯熊瑾玎和向元姑等被告,史良出庭辩护。审讯中,向元姑等人均否认为贺龙家属,而与熊瑾玎父子仅是认识,没有别的关系。上海警察局也未提供熊瑾玎等危害民国的真实证据。因此,史良要求将各被告交保释放,随传随到,以免无辜受苦。法庭不允许,决定延期再审。

后来,叛徒马绍武一口咬定向元姑等人就是贺龙的家属,在上海为共产党从事秘密工作。上海警察局又从其家中抄出贺干臣金印及日记本,记有支付军官及士兵款项多笔。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函调贺龙家乡湖南桑植县县长陈策勋,陈策勋复文亦确认是贺龙家属不误。叛徒冯琦又咬定熊瑾玎在上海党中央会计科工作,后又调任内部交通。之后,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以“危害民国”罪判处向元姑徒刑12年;判处熊瑾玎徒刑8年。熊瑾玎、向元姑等不服,于1934年2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史良为他们写辩诉状。在史良等律师的有力辩护下,1935年3月,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36年1月,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改判熊瑾玎徒刑6年,褫夺公权6年;改判向元姑徒刑5年,褫夺公权5年。史良律师积极营救熊瑾玎、向元姑的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在白色恐怖统治下,以法庭辩护方式营救所谓的政治犯,其实是一种合法的斗争,它保存了一些民族精英和革命的有生力量。这种行为本身不仅是正义行为、爱国行动,而且是一种革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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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奠基人

新中国成立后,史良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首任部长、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在新中国民主与法治创建时期,史良做了大量的奠基工作。

史良非常重视并主张人民司法的民主化,包括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进行、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等。她认为,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职权的唯一司法机关,它的一切活动和权力,应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上级法院也不能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对于具体案件的审理,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上诉程序和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的裁判进行审查。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案件审理,这是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另一项极其重要的民主原则。

史良十分重视建立与人民司法相适应的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在第一届司法会议期间,她就提出了推行新的人民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1954年颁布的宪法中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在史良推动下,司法部随即指定京、津、沪等城市试行律师工作,并于1956年3月召开了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确定律师制度采取“重点建立、逐步推行”的方针,明确律师工作的任务。史良认为,公证制度是一个可以事先预防、减少讼争,有益于人民的司法工作制度。在她的倡议下,新中国有了第一批公证员,并在上海等一些工商业发达的城市率先开展了公证工作。

新中国妇女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家庭地位迅速提升,为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制度化和法律化,史良担任司法部部长后,以极大的工作热情参与主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史良参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等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史良还不遗余力地督促贯彻执行婚姻法,到基层了解和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她的提议下,一些地方法院设立了婚姻法庭,专门办理婚姻案件,由女法官担任庭长。

此外,史良还担任民盟中央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务,为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妇女事业的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毛泽东赞誉史良为“女中豪杰”。邓颖超为《史良自述》作序说:“她以自己的形象树立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范例。无愧为中国共产党的老朋友,光荣的爱国民主战士,中国杰出的女革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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