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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影响性案件 | 我所高级合伙人陈启环律师继续领衔代理百年中华老字号“莲香楼”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上诉纠纷系列案
发布时间:2022-09-05 11:03:42| 浏览次数:

我所高级合伙人,复合型律师陈启环,携手首批获准内地执业的香港律师何君尧,会同本所新锐律师左韵琦,代理百年中华老字号“莲香楼”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上诉纠纷系列案。其中,本所陈启环律师和香港律师何君尧在不正当竞争上诉案中一起代理上诉人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在商标侵权上诉案中,本所陈启环和左韵琦律师代理上诉人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该系列案作为影响性案件,《民主与法制》《羊城晚报》《上游新闻》等众多媒体,曾分别以《百年老字号“莲香楼”商标“一女二嫁”》《广州莲香楼能否“二嫁”?老字号商标再起争议》《百年中华老字号“莲香楼”商标权益争夺战》等进行了广泛报道,学习强国、澎湃网、法新网、腾讯网等众多门户网站进行了转载。该系列案错综复杂,关乎百年中华老字号品牌保护,涉及交易安全,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投资者权益,政府公信力等诸多法律问题。



该系列案系因2006年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国企改制,莲香楼公司99%股权转让和剥离的“莲香楼”系列商标租赁,一同挂牌交易而引发,该系列案将会在中华老字号品牌保护方面产生广泛深远影响。


陈启环律师一审中认为,从合同目的、历史、现状、公平角度,循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从常识常情常理出发,以公平正义为依归,“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解释利益也应当归于原告西世家,否则,将会导致法秩序的颠覆。商标使用许可方式,应当纳入到整个招拍挂交易体系中,基于包括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16号文在内的股权交易合同内容,基于合同目的,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老字号品牌,保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出发,遵循“法、理、情”,应当认定案涉“莲香楼”商标为独占使用许可。法益保护而言,最重要的是以保障交易安全,尤其是以保护百年中华老字号声誉与品牌为依归。否定西关世家独占和专有性,保护的目的就会落空,一切均无从谈起。饮食集团商标普通许可招商行为,法律上应予否定评价。饮食集团应当尊重历史,恪守诚信原则,不得滥用商标权利,从而影响交易的安定性和交易秩序。当初为什么改制?就是担忧风雨飘摇的莲香楼公司最终被市场淘汰出局。广州作为千年商都,多少曾经耳熟能详的老字号品牌早已销声匿迹,个中原因,发人深思,“莲香楼”不能重蹈覆辙。公开招拍挂,旨在保护老字号品牌,同时买断工龄也减轻了政府负担。为什么前两次流拍?西关世家又为什么竞拍?无疑是看中“莲香楼”商标潜在的商业价值,旨在受让股权,从而永续经营。历史上,“莲香楼”商标原本属莲香楼公司,一直由莲香楼公司使用,改制后莲香楼公司承载、承继了“莲香楼”商誉,之所以有本案纷争,是因为原告西关世家摆脱了困境将莲香楼公司经营好了;现状中,“莲香楼”商标和莲香楼公司之间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从合同目的,从历史、现状、公平角度,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老字号品牌,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出发,从价值衡平角度,也应当认定案涉商标为独占使用许可。


陈启环律师的代理工作,颇受委托人赞誉。尽管商标案和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均告败诉,但莲香楼公司和西关世家公司依然高度信任本所陈启环律师团队,继续委托陈启环律师担纲代理莲香楼系列案二审。



陈启环律师二审中指出,本案涉及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与广州莲香楼同宗同源的香港莲香楼日前已倒闭,广州莲香楼不能重蹈覆辙。“莲香楼”既是字号,又是商标,“莲香楼”作为商业标识,历史上和现实中均承载莲香楼公司商誉,莲香楼商业标识与莲香楼公司已然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否定莲香楼公司独占许可,必然造成混淆。改制时,老字号工艺配方技术评估作价550万元留存在目标公司,构成交易对价组成部分,改制后,老字号匠人也留存在目标公司。商标具有品质保障功能,对不掌握工艺技术质量标准,搭便车、傍名牌的贴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否定评价。


剥离商标租赁和股权转让一同挂牌交易,作为股权转让招标条件之一,决定了商标案一审判决关于商标由饮食集团完全掌握或控制的结论,缺乏理据。探求合同真意,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荔湾区国资局从未否认独占许可,饮食集团不是股权交易合同当事人。以租赁方式使用商标,租赁法律特征就是独占,“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循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通过合同解释,乃至法律解释漏洞填补,足以得出莲香楼公司独占许可使用莲香楼商标的结论。西关世家当年无疑是看中商标潜在价值,奔着老字号品牌而来,旨在受让股权,永续经营老字号企业。股权交易挂牌流拍二次,第三次捆绑租赁商标,投资人西关世家才竞拍,并成功交易。交易对价包括5120万元股权款和1632万元职工补偿安置费,以及200万元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费用,合共6952万元,除此之外,每年均得支付商标使用费。当初商标评估价900万元,目标公司莲香楼公司年利润300万元,使用费基数137万元/年,逐年递增3%,从使用费相关占比,比对普通许可中麦当劳、肯德基加盟费,比对某公司10年支付355万元即可经营老字号品牌,基于公平、诚信原则,莲香楼公司对商标使用方式绝不可能为普通许可。


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也认为,“该字号在上世纪初已进入商业领域,在数代经营者的使用下,无疑产生了显著影响力,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一审判决在否认莲香楼公司享有字号权的基础上,无视授受莲香楼商标造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视商标权和字号权权利冲突,这是完全错误的。莲香楼公司前身“广州莲香楼”是国家认定首批“中华老字号”企业,“莲香楼”字号家喻户晓,具有一定影响力,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保护。老字号品牌既包括老字号企业名称,也包括老字号商标。股权交易合同项下国有产权中列明“企业名称: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时间:1967年”,“莲香楼”字号属于交易标的范围,目标公司中剥离的仅仅是商标,尽管未评估“莲香楼”字号价值,但挂牌竞拍方式的风险承担而言,竞拍人如悔拍无疑需要承担不利后果,相应地,“掉坑”或“捡漏”,均由竞得人承受,故“莲香楼”字号理当归于莲香楼公司。


“莲香楼”作为商业标识,商号和商标主体因改制而分离,但历史上和现实中,莲香楼商业标识与莲香楼公司已然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字号权系在先权利,未经字号权人同意,授受莲香楼商标,不掌握工艺技术质量标准,放任贴牌,搭便车、傍名牌,违反诚信,难谓善意,必然造成误认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权利不得滥用,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保护在先权利。


陈启环律师指出,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所谓权利强于权益,同时否定莲香楼公司享有“莲香楼”字号权,违反民法典,违反民法通则,于法无据。迄今为止,二被上诉人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故民法典适用于本案。民法典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企业名称权属于权利范畴,字号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分企业名称和字号的适格主体是企业名称权人。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据此,只有企业法人才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同时,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也背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239号、广东高院(2019)粤民终477号案裁判尺度,即“按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审理权利冲突”“标识类知识产权,禁用权地域范围均及于全国,故它们之间是平等的,没有尊卑贵贱之分。”“商标得以注册的形式合法并非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阻却事由。姑且不论被诉行为并非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即使其使用的标识完全与注册商标一致,若其实质是以注册商标为掩护手段,而在具体使用和经营过程中故意引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当攀附他人企业名称知名度的,亦应予以制止。因此,商标得以注册的合法形式不能掩盖被诉行为的侵权实质,更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赖以产生甚至持续的合法依据。”“相关注册商标的申请及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受到一定限制。相关商标即使获得注册,相关主体也应恪守合同义务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仅以商标获得注册为由,侵害合法权益。”“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难谓善意,其行为并非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或竞争关系的变化属于常态,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属于各经营者理应始终遵循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因各方关系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在明知品牌知名度的情况下,即使合作关系已然破裂,仍应合理避让,避免混淆和误认。” 



陈启环律师还指出,倘若单纯从商标案看,也许还有一点疑虑,那么,结合不正当竞争案和商标案,无疑应当认定莲香楼公司独占许可使用莲香楼商标。否定独占,支持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果不堪设想,殷鉴不远。

国家商务部官网显示,广州市莲香楼是我部2006年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询广东省商务厅,该企业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后,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后,可承继中华老字号相关权利义务,但不可转让。



传统的中秋佳节快要到了,借此机会温馨提示:莲香楼公司滥觞于1889年,系国家认定首批“中华老字号”企业,想要正宗地道,请认准莲香楼公司莲香楼酒家,莲蓉第一家,“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真正的百年老店,百年经典,百年中华老字号,让我们共同守护她!



陈启环律师团队已担任莲香楼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多年,近期刚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律师简介


陈启环 律师


律所职务: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社会职务:

  •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 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

  • 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建筑及招投标专业委员会委员

获得荣誉:

  • 2009年广州市律协“业务成就奖”

  • 2017年广州市律协“业务成果奖

  • 2018年广州市律协“业务成果奖”

  • 2018年入选广东省首批刑事辩护律师库

  • 《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收录了陈启环办理的4个典型案例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左韵琦 律师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建工委主任

社会职务:广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合同纠纷、公司法、企事业单位及私人法律 顾问、刑事诉讼等

获得荣誉:2017年广州市律协“业务成果奖”、2018年广州市律协“业务成果奖”

左韵琦律师为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系法律和经济复合型律师。左韵琦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合同纠纷等疑难复杂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领域,在民商事、刑事领域代理了多起经典案例,团队同时为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与非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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