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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影响性案件|我所合伙人蒋剑明律师代理的索菲亚商标案二审维持原判,获赔840万元
发布时间:2022-06-22 10:23:55| 浏览次数:

近日,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蒋剑明律师及何荣新律师、李英明律师、王丽欣律师团队代理的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公司、李某等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取得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胜诉判决,二审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权利人获赔840万元。该案历时五年,曲折复杂,代理团队为此提供了大量详实的证据和卓越的论证,终于完胜。

2017年上市公司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被上诉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参加“中国建博会(广州)”展会期间,发现有一湖南公司使用了的原告持有的“索菲亚”商标参展并大肆宣传。原告遂委托我所律师代为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

该案2018年在海珠区法院立案,2019年6月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商标是驰名商标,判决众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万及维权合理开支36.3329万元。此外,海珠区人民法院还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下架侵权店面门头及产品)、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

之后,四被告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5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对方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主要义务。

以上判决结果,是迄今为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赔额度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也是广东省定制家居行业判赔额度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


四被告(上诉人)侵权事实:

被告一注册或者受让了与原告商标“索菲亚”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三个涉案商标,并在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然许可给被告二使用。被告一还建立了侵权微信公众号并帮助被告二设展宣传推广侵权产品。

被告二在企业名称上使用原告的字号,实施了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二的侵权行为包括:在展会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展会布置、产品宣传、招商并销售侵权产品;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招商加盟;建立了侵权微信公众号和侵权网站。

被告三帮助设展为被告二宣传招商。

被告四提供个人账号给被告二实施侵权行,为对被告二的侵权实施了帮助。


代理律师主张的侵权赔偿计算方法获得了一、二审法院采信。


为了确定赔偿金额,我们一审申请法院调取被告财务账册和资料进行审计。湖南某公司拒不提供。

为此,我们提供了江山欧派门业股份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主张参考江山欧派年报确定定制家居行业毛利率,本案湖南某公司毛利率按33.45%计算。结合公证保全证据,湖南某公司有74家实体门店,其许可加盟合同约定每个门店加盟商应交付18000元物料费,每年业绩不低于50万-30万(取中间值为40万元)。据此,我们计算出湖南某公司的侵权获利=(74×10800+74×400000×33.45%+直营收入=10700400元+直营收入。 进而,我们主张被告侵权获利不低于10700400元,要求被告承担10700400元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拒不提交财务账册和资料应承担举证妨碍的责任,采信了我们的计算方法,并将湖南某公司的利润率适当调整为20%,认定湖南某公司侵权获利800万元。

二审期间四上诉人提交了上万页账册资料,并申请审计。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湖南某公司应承担举证妨碍责任正确。本案二审虽允许湖南某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但基于湖南某公司自行提交的财务数据所审计得出的意见无法反映湖南某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不予采纳作为本案考虑赔偿计算的证据。一审法院仅从线下已查明的湖南某公司73家实体店一年相关经营数据推算出湖南某公司侵权获利最低值,进而确定经济损失数额为800万元,该认定有充分依据。湖南某公司在经营中不需要支付开拓市场的成本,且财务制度不规范,其利润率极有可能比上市公司更高,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再次确认了我们对于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





相关媒体报道


2019年6月13日南方日报以《家居企业打响知识产权保护攻坚战》为题报道了本案。


2019年6月14日广州日报以《索菲亚商标侵权案胜诉》为题报道了本案。





律师简介



蒋剑明 律师

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蒋剑明律师,广东环球经纬(白云)律师事务合伙人,持有律师、专利代理师双证,持业17年,专注企业法律顾问和诉讼业务,擅长于房地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重大复杂民商事案件的代理。

部分成功案例有:代理某上市公司诉湖南家具企业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赔偿800万元,创商标赔偿新高;代理某科技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从初级法院打到广东省高院均胜诉,使当事人本诉免责,反诉额外赢得272万元。主要社会职务有:

社会任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多元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广州市法学会公司法务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广州市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团成员、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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