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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关于继承的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2-05-23 15:46:52| 浏览次数:

【案例简介】(律师对案例背景介绍做了微调)

林阿姨生平未婚,其父母终老后,林阿姨唯一的胞兄林大文也先于其去世。林阿姨去世后留下一套房,无遗嘱。林阿姨侄女林小文(哥哥女儿)平时对老人多有照顾。林阿姨去世后,侄女林小文于2019年向法院起诉,申请认定房屋为无主财产以及房产其所有,并将房屋判决归其所有。法院判决,房屋归侄女林小文。

 

问题1作为侄女林小文,在民法典颁布前,其是以何法律依据获得林阿姨的遗产呢?

该案件发生在《民法典》颁布前,原《继承法》并无规定被继承人林阿姨的侄女对林阿姨遗产享有继承权,因此林小文不能直接取得林阿姨的遗产。但林小文对林阿姨尽了扶养义务,而林阿姨生前也希望财产能在家庭内部流转。在《民法典》生效前,林小文可以依据《继承法》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依法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起诉继承林阿姨财产。另外,林小文在原《继承法》法律环境下,也可以通过先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方式,再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达到取得林阿姨遗产的结果。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林小文不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取得林阿姨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问题2】《民法典》生效后,侄女林小文如何继承林阿姨的财产呢?

若本案继承行为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后,侄女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方式取得林阿姨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该案中,林阿姨父母、子女和配偶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不存在,而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兄长林大文又先于其死亡,则林大文的独生女李小文有权对老人房屋进行代位继承。但注意的是,其兄长配偶,即林小文的母亲没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问题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林大文的女儿林小文有继承权,但林大文的妻子没有继承权。如果李小文母亲在林阿姨生前也对其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其可以获继承林阿姨的遗产吗?

    可以。

根据《民法典》关于酌情分得遗产权的相关规定,如果林大文的妻子对林阿姨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问题4《民法典》对扩大代位继承范围的意义该如何理解呢?

   答:《继承法》和《民法典》就代位继承人范围的调整和申请人继承财产的方式变化可以看出,《民法典》增加了第二款即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是一项制度的突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家庭结构简单化和财产结构复杂化,相应的立法制度也在进行适应与更新。过去的代位继承制度在社会实践中由于继承人范围过窄及代位继承发生原因过于单一,而使得人丁单薄的家庭的私人财产无人继承,不能在家族亲人之间流转,有逐渐外流的趋势,这不符合我国传统的财产观念和人们的利益需求。因此,《民法典》对代位继承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丁单薄,但有兄弟姐妹的家庭,财产不会外流的问题和需求。

 

 问题5为避免出现权属不明的情况,生前可对财产作何种适当安排?

我国继承的形式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而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遗嘱,遗嘱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因此,为避免继承开始后,对遗产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建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并制定以后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以免日后就分配问题发生纠纷。

 

张文婕律师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专注于为客户提供婚姻、继承领域的法律服务。专业的事情让专业的人完成,如您有婚姻家事方面的疑问,建议提前咨询专业人士意见,未雨绸缪,法护晚晴。




律师简介


张文婕 律师


张文婕律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常年法律顾问主办律师、广州市民政局智慧团养老服务小组成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聘调解员、广州市司法局调解专家库专家、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广州市越秀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广州市社会组织国际合作协会监事、广州市志愿者协会监事、广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长者服务项目执行人、广州市德洋恩普为老服务公益促进会理事长等职务。张文婕律师有近二十年的法律执业经验,在婚姻家事、继承法、财富传承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研究;并在法律公益道路上致力于推动老年人权益保护,用法律为长者的幸福晚年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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