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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监察委员会办案流程(含与检察院工作衔接)汇总表
发布时间:2022-03-29 14:14:56| 浏览次数:
前言

2018年初,监察委员会经试点后,在我国正式成立并全面开展工作。与之相应,已经运行了20余年的检察机关反贪局、反渎局正式取消,部分人员转隶进入监委开展新的职务犯罪调查工作。

作为国家新设的监察机关,我们对监委既熟悉又陌生。熟悉在于,其与曾经的检察院反贪局、反渎局的职能相似,主要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陌生在于,这是一个新设的国家机关,其针对的调查对象、内部办案流程及规定、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问题等,都与反贪局、反渎局及公安局大有不同,需要我们重新了解和研究。

鉴于此,本文对监委的内部办案流程、监委与检察院的工作衔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新规定等进行了详细梳理归纳,以供有需者参考。



一、监察机关内部办案流程


归纳:                               

1、监委的调查对象及调查内容,较以前的反贪局反渎局,范围更加宽广

监委的调查对象不再只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调查内容不仅只是职务犯罪,还包括了对职务违法的调查及处理。

2、监委对采取留置措施的要求严格,并非有职务犯罪的嫌疑就留置,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

3、被调查人被留置后,监委不一定会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家属,法律明确规定了特殊情况。

4、监委的职能范围更广,对被调查人的处置不仅限于职务犯罪处理,还包括了对职务违法的处理、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的监察建议等等。




二、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


归纳:

1.在监委调查结束,案件移送审理部门后,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一般会邀请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案件。

2.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为互相配合原则,仅是提供意见和建议,以确保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3.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委应在正式移送10日前书面通知检察院,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一般为刑事拘留),此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4.监委依照监察法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指这些证据具有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不需要刑事侦查机关再次履行取证手续。但这些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还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审查判断。




三、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流程


归纳:

1. 检察院受理监委移送案件后,有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两个流程的工作需要进行。

2. 辩护律师在案件从监委移送至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后,便可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但从案件并非一移送至检察院就可以阅卷,还需等到检察院完成审查逮捕流程,进入审查起诉流程后,才能进行律师阅卷

3. 只有当案件有影响到定罪量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检察院才能将退回监委补充调查。如果只是案件细节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且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查完毕。


(一)审查逮捕


(二)审查起诉


(三)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律师简介


吴安妮 合伙人律师

女律师工作委副主任


社会职务:广州市律协第十届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州市律师辩论团成员。


十年刑事诉讼工作经历,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刑事合规审查与刑事危机应对领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千件,拥有专业的刑事业务处理能力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曾荣获第四届广东省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广州市第二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的“团体一等奖”、“优秀辩手”等,广州市律师协会2020年度“业务成果奖”、“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荣誉称号及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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