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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法院却判决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2-01-11 14:59:32| 浏览次数:
(一)案例索引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日期:2020年10月30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建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凯创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5日,发包人凯创公司与承包人三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保修书),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为: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为合同造价的4%,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保修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保修金按土建、安装、防水工程各自保修期限到期后,按造价比例乘以保修金分别无息退还承包人。

三建公司施工过程中,凯创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三建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被迫停工离场。工程停工时,部分建筑已经交付使用,部分建筑完成主体部分施工。2015年5月,三建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创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35548021元(含质量保证金)。


(三)裁判摘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与保修期内质量保修义务存在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保修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期没有必然联系,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绝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虽然双方在质量保修书中对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按土建、安装、防水工程各自保修期限到期后,按造价比例乘以保修金分别无息退还承包人,但防水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部分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超过2年的期限不能认定为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及时返还,逾期返还的应支付利息。凯创公司称保修期未届满应扣除4%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质量保证金的处理正确,凯创公司对质保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PANTONE    概念辨析    

上述案例中,陕西高院及最高院均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实则为质量保证金,发包人约定扣除4%的工程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届满后才予以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故判决发包人在涉案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向承包人返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实践中,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常常被混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约定亦不明确。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两期”属于不同的概念,其区别可见下表:



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三款: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住建部示范文本的相关约定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期限

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有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为5年...供热、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器等等。

对应的义务

质量缺陷修复义务

保修义务

对应的款项

质量保证金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综上,缺陷责任期的法定期限最长为两年,而质量保修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协商,但不得少于法定期限。质量保证金为保证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履行缺陷维修义务的资金,如相应的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则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须返还质量保证金。而质量保证期、质量保修金均非严谨的法律概念,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自2016年6月起,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收取质量保修金。如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修金,则该款项极有可能被视为质量保证金,该质量保证金需在法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返还给承包人。




作者简介


彭志宇 律师

建设工程专业委 委员

彭志宇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企业合规管理等领域,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获得当事人的普遍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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