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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浅析 | 建设工程施工方应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法律实务探析
发布时间:2022-01-11 14:53:11| 浏览次数:

自2020年以来,建筑材料价格普遍上涨,其涨幅已超出正常预期,给建筑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风险增加。建设工程具有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等特点,并且会涉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集体的利益,甚至可能影响到社会秩序,面对建筑材料市场的价格变化,建筑企业需要充分分析原因和对项目的影响,理性地采取应对策略。





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的原因

自2020年2月全球疫情暴发以来,美国采取了激进的财政政策应对,联储超发货币导致全球通货膨胀,大宗商品包括铁矿石、钢铁等原材料的均价大幅增长超过40%,原油价格也创下了历史同期最大涨幅的纪录,原材料成本的上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大宗商品的价格上涨。同时在疫情得到控制后全球经济正在加速恢复,刺激了大宗商品价格的上涨。

在此背景下,2021年5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部署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保持经济平稳运行。李克强总理强调“要高度重视大宗商品价格攀升带来的不利影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精准调控要求,针对市场变化,突出重点综合施策,保障大宗商品供给,遏制其价格不合理上涨,努力防止向居民消费价格传导。”释放出国家将继续确保大宗商品保供稳价的强烈政策信号。在国家政策调控下,基础性建材价格趋于稳定,但已经远远超过2020年建筑材料市场价格。



建材价格持续上涨对建设工程的影响

根据民用建筑成本的一般构成,材料成本在工程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的上游材料,建材价格超预期的上涨必定会增加建设工程造价,在实践中发包人在招标时基于其优势地位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将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的风险转移至承包人,增加承包人管理风险,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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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源烟草薄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苏民再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故在本案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形下,应基于公平、诚信原则对于原合同价格予以合理调整,以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本案中,因第二类主要材料钢材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建材市场的正常价格波动水平,造成辰宇公司按照原固定价格合同履行确实难以为继。在此情形下,辰宇公司于2017年3月19日向鑫源公司发函,要求将合同价格调整为2957394.99元,其主张是合理的,该价格亦低于鑫源公司后来与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格3105698.34元。双方本应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协商,以期达成补充协议,共同分担非正常市场风险,使合同得以妥善履行。


承包单位在不同阶段面对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的妥善处理方法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虽然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上涨不予调整合同总价,但并不意味着合同价格绝对不能调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凡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价款调整幅度及方法的,则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1、价差的调整可以分不同工程进行约定,并根据材料价格、设备价格、物资供应方式等对工程造价影响的程度,约定相对可以应对市场变化的调整方法。

承包单位可在合同中约定按工程概、预算(包括设计变更增减预算)所附的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用量以及主要设备数量,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设备预算价格、人工费及其执行时间,依据合同规定对已完成工程部分价差进行调整;次要设备、材料分不同工程类型以价格指数调整。对不同类型的工程,可分别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综合造价指数进行调整。对于使用材料品种较少而数量较大的工程,可采用以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相应的反向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价格因双方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价格大幅上涨,且不调整价格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的,可以请求协商合同价格或者请求解除合同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在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时,承包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情势变更,不过适用本条规定时,对于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颇具争议。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情势变更则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考虑到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通常属于市场规律作用的结果,具有一定程度可预见性,并且情势变更适用的严格限定,在司法实践中以工程材料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为由实现合同价格调整具有较大难度。

3、在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上涨幅度超过承包人的预期且风险分配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承包人可基于公平原则请求法院酌情调整合同价款。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将工程施工期间材料上涨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人的情况比较常见。公平原则是民事法律活动的最基本原则,如果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时,法院为保障司法判决结果的实质公平,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

4、发包单位的建设项目投产推迟影响企业资金流动,资金流减少导致既定项目无法投资启动,企业发展规划受到影响。双方协商一致制定调价方案,能够尽快解决工程项目资金问题,在最短时间内推进项目启动,减少发包单位时间成本。

承包单位在利润减少、投入增加、继续施工会导致亏损的情况下,承包单位可能会采取停止施工、解除合同、诉讼仲裁等方法避免损失扩大,发包单位将承担施工单位退场、重新招标、资料交接、诉讼时间漫长等时间损失。承包单位上述做法将增大发包单位的资金投入,同时推迟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减少发包单位的流转资金,影响到发包单位的其他项目投产开展,使发包单位无法完成年度发展规划等一系列目标。


结语:


建设工程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工程,建设期间材料价格变动是无法避免的,但异常增长必然会影响建设工程的资金投入,为避免和减轻材料价格上涨后施工单位遭受的风险,施工单位务必在签订合同时做好风险规避,防患于未然。



作者简介


张晓龙 律师

建设工程专业委 委员


  • 张晓龙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重整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版权基地(越秀)版权维权律师团成员,曾任广州市律协第九届会展与物流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国家版权基地版权经纪人。 

  • 擅长领域:企业合规管理、争议解决、企业并购、基金与投资、建设工程及PPP、特殊资产处置等。

  • 张晓龙律师带领团队承办过多宗国资领域重大资产重组及收购项目,在国资对外投资、资产划转、资产处置、企业改制等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多年,担任多家大型建筑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并提供建设工程全流程法律服务,曾代理过多宗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件。同时团队还服务于多家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在银行与金融领域亦有突出业绩。 


薛钊 实习律师

建设工程专业委 委员


  •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及PPP、企业合规管理、企业收购、争议解决。


  • 薛钊实习律师,具有多年的建筑央企工作经验,为多家大型建筑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提供建设工程全流程法律服务。参与团队承办的多宗国资领域重大资产收购项目,在国资对外投资、资产划转等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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