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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发包人与承包人口头达成的赶工协议,承包人可否以此主张赶工费?
发布时间:2021-12-15 17:49:45| 浏览次数:

本次的题目来自于客户的咨询,根据公司陈述与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固定总价的合同,合同价格为63695297.27元,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和合同条件中其他规定所包括的所有费用,除按合同规定允许另行调整外,该部分合同价款不得调整。在施工过程中,双方达成口头赶工协议,但并未形成任何书面的文件,现项目虽未竣工,但工程款已经远超合同约定,客户咨询可否向发包人主张赶工费。

赶工费,又称赶工措施费,是根据建设工程行业规范及惯例确认的理论工期范内提前完成工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周转材料投入量增加费、人工降效和加班增加的费用、机械使用增加费、材料损耗增加费等相关费用。本案的难点在于,双方对于赶工及其计算标准并没有书面的文件确认,即我方在举证证明存在赶工事实,以及赶工是基于发包人的要求方面存在困难。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我对赶工费的承担及其索赔问题进行了相关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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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赶工费应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

1.【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佟二堡皮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众志公司举示证据证明其在施工中存在其主张的“赶工”事实,但对该“赶工”出现的原因、费用如何计算等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此并没有任何约定,仅有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也未对此予以提出与明确。故争议“赶工费”是否给付、如何给付仍属双方待商议内容。依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法律原则,在无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情形下,佟二堡公司对众志公司主张的“赶工费”不予认可,理由成立,众志公司主张的“赶工费”即便客观存在,也属其自愿承担增加成本的范畴,对其主张,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存在客观的赶工事实,发包人应该支付赶工费。

关于佟二堡公司是否应支付众志公司赶工费的问题。本案中,虽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众志公司亦未能提供经对方认可的赶工措施方案,但根据一审诉讼中证人证言,证实在施工过程中,佟二堡公司工程负责人多次召集各标段施工单位开会,要求进行赶工,并承诺支付相关费用。另一方面,众志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为了赶工额外支付人工费和增加模板周转等相关费用,如无发包方对其承诺支付赶工费用,自行增加成本支付赶工费用有违常理。工程的实际施工的工期与定额工期相比较明显缩短,佟二堡公司于交工当年开始营业,佟二堡公司从中受益。原审法院以双方未约定赶工费,即便客观存在,也属其自愿承担增加成本,判决驳回众志公司的诉请,有违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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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未能够就赶工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是否存在客观上的赶工事实、证人证言、《工程结算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人工、措施费用增加的证据综合予以认定,认为发包人需要向承包人支付赶工费。


2.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1年3月23日,四海园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开工时间2011年4月7日,竣工时间2012年12月31日中标价格109154572.82元。2011年4月7日,四海园公司(承包人)与中医院(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四海园公司承建案涉工程。2012年5月20日,四海园公司与中医院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由四海园公司承建案涉的装修工程。

庭审中,四海园公司与中医院对赶工措施费是否应计取,存在较大争议。

中医院认为,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赶工措施费,四海园公司延期交工,因此不应计取赶工措施费。

一审认为本案存在赶工事实赶工措施费根据鉴定结果据实结算

最高法院认为,四海园公司在明知可能存在交叉施工的情况下,仍然与中医院在《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将竣工日期约定为与土建工程竣工日期相同的2012年12月31日,且并未在合同中与中医院就交叉施工可能增加的费用作出安排,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履行成本。而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6月17日,四海园公司亦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赶工措施。中医院关于不应支付赶工措施费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上述案例中最高法院考量了承包人的双重身份认为其对于赶工应该是有预见的并且没有证据证明采取了赶工措施且实际上也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因此对于四海园公司赶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开篇的案例中赶工措施费应该由哪一方承担需要综合工程的性质是否存在赶工事实赶工是否为发包方要求的等多角度考量仅仅存在赶工事实的情况下不足以要求该费用必须由发包人承担

二、赶工费的索赔

赶工费的支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发包人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如与工程进度款同比例支付或计入工程结算总造价,与结算款一并支付;另一种则是在双方并无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将赶工费作为承包人的损失,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建议客户若想要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赶工费,可以准备如下:

1)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具体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文书(如会议纪要、工地指令、信函)、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发包人要求赶工)

2)承包人需按照双方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时间、程序、接收对象等提出索赔。内容一定要将赶工事由、费用金额、人员数量、设备数量、材料清单等描述清晰并保存相关证据。(赶工事实)

三、关于赶工费的计算问题

一般都是有约从约,没有约定的,司法实践中会通过鉴定的方式来据实结算或者对原进度计划与缩减后的进度计划进行对比,以确定赶工需要增加的费用明细,从而参照合同单价或定额指导单价来确定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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