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为业主,2015年7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8月18日,B公司与王某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王某为实际施工人,按照工程预计造价的1.5%提取管理费给B公司,该工程于2015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保修期内出现漏水等问题,经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认为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与王某的施工不当具有因果关系,修复费用为**元。
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B公司又将该工程与王某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人员,该项目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鉴定意见及上述法律规定判决B公司与王某连带支付某工程的修复费用。
法律法规
新旧法律的规定内容没有改变。
新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旧法(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思考与总结
作者简介
曾瑛 律师
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曾瑛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111134135),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该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医事相关法律事务、刑事案件、公司相关法律事务、家事相关法律事务、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事务等,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在法律框架内竭尽全力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