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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讲堂 | 环球经纬婚姻家事委举办《婚姻家事案件实务问题研讨》讲座
发布时间:2021-11-08 15:46:40| 浏览次数:

2021年11月5日下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在本所大会议室成功举办关于“婚姻家事案件实务问题研讨”专题讲座。我所管委会主任劳敏生律师,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主任张文婕律师,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副主任陈晖律师及婚姻家事委员会全体委员参与了本次讲座,30余名律师现场参加交流。本次讲座由陈晖律师进行主持。



 本次讲座由我所管委会主任劳敏生律师进行开场致辞。劳主任表示,自律所成立专委会以来,每个专委会都举办了丰富的活动,为所内青年律师搭建了良好的交流和沟通平台。希望能通过本次讲座提升本所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能力,促进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首先,任宝莹实习律师分享了“再谈婚后还贷补偿计算方式”,提到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的这种情况,在双方离婚时由双方进行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将不动产判归登记方,尚未偿还的贷款属于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并且由登记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包括两个部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补偿款的计算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标准,甚至在同一个地方不同的法院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建议补偿款按以下方式计算: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目前来说这应该是较为权威的计算方式



     随后,董颖怡律师结合案例以新旧法对比形式讲解了“消失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到底怎么算?”,探讨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的问题。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在新法中被删除,但由于目前经办的案件中,父母赠与房屋的行为大多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所以,该法律规定仍具有研究的价值。董律师通过不同案例分析了“全款赠与”以及“部分赠与”的区别,并探讨了“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的问题。最后,董律师强调,虽然最高院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认为,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还是认定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比较合适,但大家之后遇到此类问题,还是建议客户签好赠与合同为宜。


     最后,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副主任陈晖律师分享结合自身的办案实例,以案释法,分享了”《民法典》生效后,婚内财产约定更容易撤销了?”陈律师提到,原《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满足撤销赠与的条件时,可以撤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出台后,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将一方房产约定为共有的情形。也就是说,从今年起,将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也是有可能被撤销的。因此在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应建议当事人做好财产约定公证,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


互动环节,我所高级合伙人张文婕律师对本次讲座进行点评,并提到三名律师分享的主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思路。随后,陈晖律师针对现场听众日常经办婚姻家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本次讲座与会律师受益匪浅,现场反响热烈,本次分享交流充分体现了本所婚姻家事律师专业化的业务实力,也开拓了律师承办婚姻家事业务新视野。此次活动圆满拉下帷幕,环球经纬婚姻家事委表示,今后将继续努力,开办更多活动,展现本所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的新风采,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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