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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路虎陆风傻傻分不清楚?看法院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1-07-06 11:33:00| 浏览次数:

前言


笔者虽不是车迷,但入行早期曾服务汽车公司多年,对汽车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颇有好奇心。近期有关路虎与陆风持续7年的两个案件二审均判决,吸引了笔者的眼球,想必有不少朋友已经看到了这个瓜。那么,现在就由笔者带着大家再来吃吃这个瓜。


事件脉络


? 2014年7月25日,捷豹路虎公司向江铃公司发送律师函,认为其即将发布的“陆风X7”汽车外观与“揽胜极光”汽车外观非常近似,侵害了捷豹路虎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 2014年11月,“陆风X7”车型于广州车展上首次亮相,与“路虎揽胜”极光外观造型高度相似,从而引发关注。(彼时,以知识产权工作者自居的笔者认为,这陆风X7跟揽胜极光,不是很好区分吗??)


? 2015年7月,捷豹路虎公司公证购买了一辆“陆风X7”。(没错,为了取证买了一辆车)


后来,捷豹路虎公司起诉江铃公司及达畅陆风公司,分为两个案件,案由分别为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


怎么没有打专利侵权?当然有!结果是两家公司的涉案专利都无效了。自事件发生以来,估计与笔者同类的吃瓜群众,时不时会看看这两家公司带来的热闹。


插播一下,笔者作为一名实习司机期间,有一次在路上看到一辆“路虎”在行进期间被蹭,靠近一看,原来是“陆风X7”!好家伙,傻傻分不清楚的,算我一个!


路虎维权之路


吃瓜的同时,我们从专业角度聊聊吧!



著作权案


捷豹路虎公司在主张其著作权的时候,从“独创性”角度进行了阐述,其认为,“揽胜极光”汽车外观所体现的独创性包括以下五点:


1.下压式车顶,即以车顶自车身A柱为最高点,自该顶点至汽车尾部以一条直线明显向下倾斜,车顶轮廓线近乎平直,形成车顶倾斜下压的视觉效果。车顶线与四个立柱形成的特定线条和角度比例关系,与侧窗下沿线配合形成特定角度和长度比例关系;

2.悬浮式车顶,即对车身的全部立柱进行配色,将车顶整体与车身区隔开来,给人以车顶看似悬浮在车身之上的视觉效果,三个尺寸递减的斜式车窗,三个侧车窗的直线型非规则形状,车顶具有一个明显棱角的边缘,由车顶线、前车窗、后车窗以及车窗下沿线围合成楔形结构;

3.上扬的特征线条,即由环绕车体的车窗下沿轮廓线、环绕车体的上扬线条以及裙线构成,三线逐渐上扬,与下压车顶线向车尾方向收敛,形成侧窗前宽后窄的楔形造型;

4.蚌壳式发动机盖,即发动机盖设计为蚌壳型发动机罩下沿位于车身侧面,并与翼子板的弧形隆起线条具有重合的弧线线条,与车体下部如同蚌壳一样扣合成一体,形成宽大的前脸;

5.整车轮廓造型,即独特的车窗与车身比例以及车身外轮廓线,形成兼具硬朗感和运动感的整车造型具体包括窄小的车身厢体以及宽大的轮拱,以形成较矮的车身高度,以及宽大的车身宽度;前后窗高度与车身高度的比例;侧窗下沿线划分的上下区域的比例;短小的前悬和后悬;汽车前脸、尾部的整体;侧面车身腰线以上位置的外轮廓线。


该案中,“实用艺术品”的概念被多次提到,一二审法院均对此进行了考量。笔者认为,虽然《伯尔尼公约》中的文学与艺术作品分类中包括了“实用艺术品”,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实用艺术品”这一作品类型,根据著作权法定原则,本案涉及汽车外观无法通过“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在考量汽车外观能否被《著作权法》保护的时候,可以往其能否被归类为“美术作品”来考虑。如二审法院提到,在评价其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的时候,必须考虑其整体上是否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结合已有要素的情况下,各元素及部件的整体安排设计,属于对该汽车外观的独立创作;就独创性高度而言,“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的具体表达仍不足以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一般公众更多地将其视为工业产品而非艺术作品。所以,“揽胜极光”汽车外观未达到美术作品应具备的独创性的标准,不构成美术作品。

最终,路虎未能通过著作权对“揽胜极光”汽车外观进行有效保护。


不正当竞争案


捷豹路虎公司在提起侵害著作权之诉的同时,提起了不正当竞争之诉。本案中,捷豹路虎公司主张“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而“陆风X7”与“揽胜极光”在外观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将两车型混淆,江铃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笔者留意到,在上述著作权案件以及本不正当竞争案中,江铃公司均以捷豹路虎公司“滥用权利”进行抗辩。一方面,捷豹路虎公司同时提起侵害著作权诉讼与不正当竞争诉讼;另一方面,捷豹路虎公司在“揽胜极光”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之后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对此,一审法院的观点为:“一物一权”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非泛指所有民事权利。相反,在满足不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同一汽车外观并非仅为一项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具有存在多项知识产权重叠的可能,例如著作权、特有商品装潢、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不同权利在保护范围、所保护的法益、保护条件等方面并不相同,多种权利并行不悖,当事人有权基于不同的权利基础提起多个诉讼。针对同一保护客体而言,当其中一项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无效或保护期届满后,不当然意味着权利人同时丧失其他权利。故捷豹路虎公司在“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无效后,仍有权就“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分别依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寻求救济。至于捷豹路虎公司是否能够在实体上得到救济,则应分别依据不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判断。因此,捷豹路虎公司在另案提起侵害著作权纠纷诉讼的同时,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权利滥用。


那么,接下来就应评估“揽胜极光”汽车外观是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进而江铃公司及达畅陆风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了。从捷豹路虎公司的主张以及在案证据来看,“揽胜极光”早在2008年就在美国展出,其首次在中国正式亮相是第八届中国(广州)国际汽车展览会,随着SUV车型在中国的受欢迎程度逐渐提高,“揽胜极光”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该款车型在中国的销量不断攀升。

我们知道,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关于装潢有关混淆行为认定的“门槛”,由修改前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修改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有人提出疑问,法律进行修改后,还要求装潢为“特有”吗?对此,笔者认为,从立法目的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要保护的是《商标法》未能保护到的商业标识,对其进行保护的时候,“一定影响力”、“知名度”固然是重要的因素,而商业标识的“显著性”,也即其是否“特有”,仍然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倘若商业标识不具有显著性且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那么其无法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对此,捷豹路虎公司认为,上述五点设计并非汽车商品自身的性质、功能所决定的形状,这些设计甚至为了显著的视觉效果而进行了一些功能性的妥协。经比对,法院认定江铃公司的“陆风X7”汽车的形状装潢与“揽胜极光”汽车的形状装潢在包括悬浮式车顶、下压式车顶、上扬特征线条、发动机盖、整车轮廓等五点具体设计在内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江铃公司的“陆风X7”汽车使用了捷豹路虎公司“揽胜极光”汽车的装潢。此外,捷豹路虎公司亦提供一些新闻报道中消费者对两款汽车的评价,论证“揽胜极光”汽车装潢与“陆风X7”汽车装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似,在五点独特设计上一致,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捷豹路虎公司及江铃公司提供的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最终,法院认定“陆风X7”构成对“揽胜极光”的不正当竞争。


结语


这是一起汽车生产企业间持续7年的知识产权纠纷,在这7年之间还发生了许多车企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国产品牌与外国品牌之间的纠纷。有人提出,某些国内汽车品牌善于“借鉴”国外著名车企的设计,这样的“操作”一定程度上让国内车企产品销量快速上升,鉴于一直以来认定汽车设计之“独创性”难度较大,有些车企选择铤而走险。笔者则认为,随着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国内车企的发展,终归要回到自主创新的路上来!



律师简介



余裕武 律师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律协第十届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智昊律师团队负责人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



擅长领域:

专注知识产权十三年。擅长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业务类型涉及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纠纷;知识产权管理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商业谈判;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企业知识产权专项顾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

2019年,带领团队承办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葫芦娃”著作权纠纷案,成功被评为“2019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2020年,带领团队代理北京完美建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红娘子》著作权纠纷案,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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