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的位置:首页-原创

原创 | 股权已转让,还需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1-06-21 11:05:37| 浏览次数:

股权转让后,出让股东是否对转让后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涉及到出让股权是否实缴,股权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等内容,本文拟以一个案件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



图片案情介绍

出让股东在未实缴完出资额时将享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他人(以下简称受让股东)。在出让股东转让股权后,A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前,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债权人诉请B公司偿还债务,并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要求出让股东在未实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该案的争议焦点:

1、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担保是否有效?

2、认缴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的债务发生在在股东将股权出让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前,出让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担保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该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在越权代表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债权人是否善意来认定,若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满足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该担保合同有效。


二、认缴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问题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及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条文中。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图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股东对未届缴纳期的出资享期限利益,此时股东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只有在公司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下,股东的认缴出资才能加速到期。


三、公司的债务发生在在股东将股权出让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前,出让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根据该规定,股权转让后仅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的,才可以对抗第三人。

但是出让股东此时对第三人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受让股东进行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民二终字第32号案件的判决,股权的变更登记仅为行政管理行为,该变更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旨在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即最高院认为,股权变更登记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公示,仅产生是否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问题。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出让双方达成的合意,虽然未将股权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并不影响受让股东享受相应的利益及承担义务。


团队成员简介




孙兵文

律师


孙兵文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兵文律师于1995年大学毕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曾代理了众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作为以诉讼为主的专业律师团队负责人,能够为企业及企业家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合理合规合法的风险管控方案。为人诚信、耿直,正派,具有很强的责任心。执业以来积极参与律师社会公益事业,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侵权责任纠纷,专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探索。



彭亚

律师


彭亚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律工作,熟悉行政复议、诉讼程序。常年服务于园林、建筑、信息科技等数十家法律顾问单位,熟练处理企业人事、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等事务。擅长领域包括劳动人事纠纷、合同纠纷、行政复议诉讼等民事、行政类。彭律师身兼多个社会职务: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协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华南理工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理事、白云区法律援助律师等。



蒋昌有

律师


蒋昌有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蒋昌有律师长期代理众多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领域,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在法律框架内竭尽全力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熊继博

律师

熊继博律师,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多次为蒙冤当事人无罪辩护成功,并成功入选“广东省第一批辩护律师库”,先后获评广州市律师行业届2018年度“业务成果奖”、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等。熊继博律师专注于企业经济类及公职务类案件的刑事辩护,曾先后成功办理:广东省原某常委涉嫌受贿案辩护、陈某涉嫌骗取贷款案无罪辩护并释放、聂某涉嫌挪用资金案无罪辩护并释放、丁某涉嫌偷越边境案无罪释放、范某涉嫌组织卖淫无罪辩护并释放、张某涉嫌洗钱案无罪释放、王某涉嫌经济犯罪无罪释放、陈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无罪辩护并释放等。




彭志宇

实习律师

彭志宇实习律师,主要协助团队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同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证券投资顾问资格。曾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某上市公司实习,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良好的经济学基础。


朱江

实习律师

朱江实习律师,毕业于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专业,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在校学习期间曾多次获得奖学金,并且以交换生身份赴挪威卑尔根大学交流学习。朱江现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主要负责协助团队律师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以及针对企业客户提供合同审核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黄维扬

实习律师

黄维扬实习律师,协助办理多起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及公司法、合同法、房地产等法律领域,曾在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实习,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创世网络 备案号:粤ICP备12056862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23层 电话:020-83858533 邮箱:kingway@gkl.com.cn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