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的位置:首页-原创

原创 | 从阿里巴巴集团的反垄断最高额行政处罚——浅析域内外平台经济反垄断
发布时间:2021-06-15 15:30:27| 浏览次数:

前言

      随着全球数字市场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近几年不断获得关注,无论是域外欧盟委员会对谷歌、苹果等多家大型科技公司展开互联网平台市场的严格反垄断调查,还是域内抖音起诉腾讯滥用市场地位限制用户分享,京东起诉天猫逼迫商户“二选一”等,都可以看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现象是全球线上经济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发布了涉及医药、建筑、供水、保险等多个领域的反垄断处罚决定,而今年四月十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二选一”等垄断行为作出的182.28亿元最高额行政处罚罚款一事,表明了国家加强反垄断监管的决心,尤其是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行为的监管。就目前整个大坏境而言,笔者简谈个人看法。


   一、域内平台经济反垄断举措

      早在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公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简称《修订草案》)。该次修订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修订草案》增加了一款,“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正面切实地回应了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最大难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该款的增加无疑是适应平台经济新兴业态发展的需要。

      除此之外,2020年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指南》),放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信号,体现了打击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行为的决心。此次《指南》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在第十五条限定交易情形中将“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列入规制,并将平台的“大数据杀熟”行为列入第十七条进行规制,将其认定为“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指南》对平台热议的几种垄断行为的明确规制,便于后期司法实践中的个案认定。

      根据这次的处罚决定书,阿里巴巴集团“为限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 ‘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显然构成了《指南》中明确规定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限定交易”的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市场竞争。


   二、域外平台经济反垄断举措

      2020年10月6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布了《数字市场竞争状况调查报告》(下简称《报告》),报告中重点举证分析了科技四大巨头Amazon、Google 、Facebook 和Apple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报告发布后的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就对谷歌提起了反垄断诉讼,指控谷歌非法实施反竞争行为维护垄断地位,可谓动作迅速。

      Amazon在美国被认定为长期占据在线零售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是提供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阿里巴巴,在此次处罚决定中也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可见本次处罚决定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与国际反垄断法主流观点和实践中区分线上线下零售商业服务,将线上交易型平台界定为一个相关市场的做法一致。

      另一个在去年面临一系列反垄断诉讼的平台巨头Google,因在其运营的搜索广告营销工具中不公正地对待竞争对手,限制广告商与谷歌的竞争对手达成交易,被包括科罗拉多州在内的30多个州的总检察长提起反垄断诉讼。而阿里巴巴这次受处罚的“二选一”政策,以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核心商家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等行为,就极其类似于Google的这种排他性协议。这都是平台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为的是能够减少自身竞争压力进而不当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大大限制了平台服务的市场竞争。


   三、评析——长远来看,市场力量让平台经济反垄断势在必行

      回归本次事件,在对阿里巴巴的处罚决定书中,调查认为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背离平台经济开放、包容、共享的发展理念,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削弱了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美国司法委员会发布的报告中也研究了数字市场的影响力量,着重讨论了平台经济发展对新闻出版,创新,隐私等多种事项的影响。称这种市场支配力量可能会破坏政治与经济自由,且在线市场力量的崛起也严重削弱了美国经济中的创新和企业家精神。此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往往屡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引发了平台企业是否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质疑。甚至随着平台的市场力量不断增长,其对政府决策过程的影响也会与日俱增。

      可见这次对阿里巴巴的最高额处罚,是继制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后,反垄断执法机关对“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一重要举措。反映了执法机关对解决平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同时也顺应了国际社会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管控趋势。预计中国反垄断执法队伍及资源将得到全面加强,反垄断执法将更加积极有为。




参考资料



1. 朱林海、顾晓等:《从阿里巴巴集团的反垄断罚单—浅析企业反垄断合规的关注重点》,

https://mp.weixin.qq.com/s/uBbn6HH50WBoAkJ_KsijIQ.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28号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二选一”行为进行反垄断处罚》,

https://mp.weixin.qq.com/s/s2ckHXzmT9eaIQHrzZZ0rw.

4. 《2020年度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事件盘点:载入史册的一次中美欧接力 》,载搜狐网2021年03月09日,

https://www.sohu.com/a/454869503_120133310.

5. 《对美国众议院反垄断调查报告<数字市场竞争的调查>的翻译和思考(1)——Introduction》,

https://xueqiu.com/5995780717/161508243.





作者简介



柏玥 

智昊律师团队实习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






方洁萍律师

广东环球经纬(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曾服务某大型中外合资企业,负责法务制度的日常维护、商事合同的风险把控及争议诉讼,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及维权等;

  • 担任国内某大型教育集团(美国上市)华南区域法律顾问;

  • 为国内某大型影视传媒公司提供著作权维权服务;

  • 为某著名互联网公司提供综合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 为国外某奢侈品牌客户于中国大陆内提供商标维权服务;

  • 为国内多家知名电子产品企业客户提供商标维权诉讼服务;

  • 为国内某知名家居行业提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维权诉讼服务。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商标侵权诉讼、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秘密、影视作品著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纠纷、知识产权专项顾问等法律服务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创世网络 备案号:粤ICP备12056862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23层 电话:020-83858533 邮箱:kingway@gkl.com.cn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