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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以一起 “欧派”商标纠纷案,浅议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生产商认定
发布时间:2021-04-12 16:24:52| 浏览次数:

前言


     在部分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引发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尤其是一些多被告案件中,部分被告提出,己方的企业名称及信息被他人擅自使用在侵权产品上,其并未生产过涉案产品。故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是否生产商,继而承担较一般销售商更重的民事责任,是重要的争议焦点之一。


2020年,本团队代理的原告方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电器公司、中山某电器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涉及对上述问题的认定。经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终于“尘埃落定”,我方代理的原告方获得胜诉。

一审案号:(2019)粤0115民初3703号

二审案号:(2020)粤73民终2367号

案情简介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某电器公司,涉案侵权产品上标注为监制商

被告二:中山某电器公司,涉案侵权产品上标注为生产商

原告系第4378572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06月07日至2027年06月06日,核定保护范围为: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

2018年12月,原告发现某知名网络购物平台上存在大量销售与“图片”商标近似字样的燃气灶等电器产品,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经核查,公证侵权物品上标注有被告一广州某电器公司、被告二中山某电器公司的企业信息。

庭审过程中,被告一广州某电器有限公司及被告二中山某电器公司是否实施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

诉讼过程中,被告一广州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二中山某电器公司主要抗辩事实与理由:广州某电器公司、中山某电器公司没有生产制造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仅凭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其公司名称就认定生产者与事实不符,公司也未授权他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可能存在他人假冒其公司名称产品或他人与欧派公司合谋恶意诉讼。

我方主要代理意见: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指向产品提供者的作用,被告一广州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二中山某电器公司虽辩称其未生产或授权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为生产者、销售者。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

广州南沙区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判决广州某电器公司、中山某电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向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广州某电器有限公司、中山某电器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问题

外包装上标注的企业信息,能否认定

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商?

     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为:

     1.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及产品本体上均有被告一广州某电器公司曾注册、现已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外包装上均标注有“广州某电器公司”监制的字样;

     2.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记载生产基地为被告二中山某电器公司,并标注其公司地址,侵权产品上贴附的标签显示“中山某电器公司”及生产许可证号;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广州某电器公司、中山某电器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对于抗辩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为他人仿冒其名义进行生产、销售,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的,本院不予支持。

结语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过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信息来获悉产品名称、用途、生产厂家等信息。由此可见,外包装标注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功能。

     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释〔2002〕22号《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一文中明确了:“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2020年该批复被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修正后批复内容与原本相比基本一致。

     然而,由于企业信息往往是公开的,易为他人利用。侵权商品的生产者信息为初步证据,通常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为生产商,并提交了公证实物,在被告未提交任何反证的情况下,法院从被告的经营模式、企业信息、侵权商品寄送地址等事实出发,综合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然性,从而认定涉案被告为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假如被告就此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但未形成足以否定原告证据的优势,法院将结合案件情况,通过综合判断被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原告,进而考虑是否支持其被告的抗辩理由。


律师简介



方洁萍

律师


广东环球经纬(海口)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

  • 曾服务某大型中外合资企业,负责法务制度的日常维护、商事合同的风险把控及争议诉讼,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及维权等;

  • 担任国内某大型教育集团(美国上市)华南区域法律顾问;

  • 为国内某大型影视传媒公司提供著作权维权服务;

  • 为某著名互联网公司提供综合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 为国外某奢侈品牌客户于中国大陆内提供商标维权服务;

  • 为国内多家知名电子产品企业客户提供商标维权诉讼服务;

  • 为国内某知名家居行业提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维权诉讼服务。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商标侵权诉讼、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秘密、影视作品著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纠纷、知识产权专项顾问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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