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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广州惠氏商标案,除了关注惩罚性赔偿3000万还有这些……
发布时间:2021-03-22 09:17:50| 浏览次数:

前言

最近一段时间, “惩罚性赔偿”有可能是知识产权界最热门的关键词。从《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作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各地法院的“惩罚性赔偿”首例判决、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再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惩罚性赔偿”似乎牵动着广大民众,特别是涉知识产权的企业及知识产权服务人员的神经。笔者发现,最近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氏公司”)与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惠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案情简介

事实上,惠氏公司与广州惠氏的纠纷已经持续长达十余年之久。双方已在行政、民事层面有过多起诉讼。广州惠氏受让注册的六件“惠氏”、“Wyeth”商标均无效宣告。此次,围绕“惠氏”及“Wyeth”商标而起的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起源于广州惠氏在其运营的网站及京东网、贝贝网店铺中对沐浴露、洗发水等产品进行宣传,在宣传中使用了“惠氏”及“Wyeth”商标。由广州惠氏公司委托生产的使用“惠氏”及“Wyeth”商标的被控侵权产品在京东、一号店、淘宝、阿里巴巴批发网及天猫网络平台由青岛惠氏公司、正爱公司及单恒公司等主体进行广泛销售。

惠氏公司认为,广州惠氏及有关侵权人生产、销售以及宣传推广被控侵权产品等经营活动,及在域名中使用“惠氏”及“Wyeth”商标的行为构成对惠氏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摹仿,侵犯了惠氏公司对惠氏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惠氏上海对惠氏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青岛惠氏将“惠氏”作为企业名称字号进行登记并在经营中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对惠氏公司及惠氏上海构成不正当竞争。   

惠氏公司请求杭州中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广州惠氏及青岛惠氏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惠氏”字样。此外,惠氏公司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被告获利的3倍予以计算,索赔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费用55万元。

判决结果

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单恒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陈泽英、管晓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婴幼儿洗浴、护肤、喂哺、洗衣、尿裤,驱蚊湿巾商品以及成人用洗护和孕妇产品、商品包装、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惠氏”及“Wyeth”商标;


二、被告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惠氏”字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惠氏”字样;


三、被告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陈泽英、管晓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5万元,共计人民币3055万元,被告杭州单恒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就其中的人民币1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就其中的人民币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就其中的人民币6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惩罚性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三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法院适用了惩罚性赔偿,主要考虑两大因素:一是被告恶意侵权明显。惠氏公司1986年进入中国市场,2002年便在中国高端婴幼儿配方奶粉中排名第一,在整个婴幼儿奶粉市场排名第二;“惠氏”及“Wyeth”均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惠氏公司及关联公司长期、持续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被告从事与惠氏公司婴幼儿食品具有较高关联度的业务,应知惠氏公司的字号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相关负责人注册带有“惠氏”的企业名称,受让“惠氏”及“Wyeth”等系列商标,均可印证存在恶意攀附惠氏公司知名企业字号,借助他人商誉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意图。二是被告侵权情节严重,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域广、侵权规模大。被告受让多件“惠氏”及“Wyeth”后,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本案所涉侵权行为从2012年一直持续到本案诉讼中,各被告上述六件商标被无效宣告后,仍在与惠氏公司婴幼儿食品类似的母婴用品上使用与惠氏公司在先注册、有较高知名度的“惠氏”及“Wyeth”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鉴于惠氏公司对被告线上销售情况及经销商有关侵权事实都提供了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法院认定以1000万元确定对被告实行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本案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充分保护知名品牌的权益固然值得关注。同时,笔者还关注到以下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1、是否应当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惠氏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第5类“惠氏”及“Wyeth”商标。核准保护范围为“药剂;药膏;婴儿及病愈者食品”等商品。而惠氏公司发现的被控侵权产品为“沐浴露、洗发水、润肤露、面霜、护臀膏、爽身粉、护唇膏、湿巾、洗衣液、柔顺剂”等。可见,惠氏公司的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产品不在同一类别中,那么,是否必须认定惠氏公司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才能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呢?从本案判决书可见,惠氏公司正是沿用了这样的思路,因此其主张有必要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法院最终没有适用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

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而《商标法》第十三条则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研读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属于不相同或不类似的情况下,才启用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如属“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况,则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进行保护即可。而关于“类似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虽然广州惠氏生产的婴幼儿洗浴、护肤、喂哺、洗衣、尿裤等产品,与惠氏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药物,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等商品分属不同的商品类别,但广州惠氏公司及其他被告均系从事母婴用品经营的公司,其生产或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均属于母婴用品的范畴,与惠氏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故而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2、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前,被告商标使用行为的定性及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这正是因为实践中会出现“机械地”参照分类表,可能导致无法对商标权利人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情况。许多知名品牌,都遇到过因为没有做好防御性商标注册,而出现商标被“抢注”的情况。正如惠氏公司与广州惠氏之间发生的多起纠纷案件,惠氏公司可以通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当前的商标法立法、司法体系也可以给予知名品牌足够的保护力度。但是,权利人通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途径开展维权,毕竟存在着较长的周期,短则两三年,长则六七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那么,“抢注方”在其抢注商标注册后至被宣告无效之前这段时间,其商标专用权是否受法律保护呢?其在此期间内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对此,《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法院对广州惠氏主张其注册商标在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广州惠氏抢注商标后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同时,其侵权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也将成为法院判赔的依据之一。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不少商标抢注人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认为商标“注册”下来就必然属合法,殊不知,一旦真正的权利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抢注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在惩罚性赔偿机制设立以后,抢注人有可能“得不偿失”。因此,笔者奉劝一句:“投资”需谨慎,抢注要小心。


律师简介




余裕武律师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律协第十届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智昊律师团队负责人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


擅长领域:

专注知识产权十三年。

擅长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业务类型涉及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纠纷;知识产权管理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商业谈判;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企业知识产权专项顾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

带领团队承办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广州唯品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成功被评为“2019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本次评选由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共同开展,该案是本次入选优秀案例中唯一一个案由为“侵害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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