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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以一起 “PRADA”商标纠纷案,浅议经营者、物业出租方及管理方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1-03-17 11:23:27| 浏览次数:
【前言】

2020年底,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智昊律师团队代理的原告方普拉达有限公司诉经营者、物业出租方及管理方侵害“PRADA”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经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终于“尘埃落定”,我方代理的原告方获得胜诉。

一审案号:(2020)粤0111民初12083号

二审案号:(2020)粤73民终4883号


案情简介】


原   告:普拉达有限公司

被告一:李某,涉案皮具经营部经营者

被告二:广州某商贸城公司,涉案商铺出租方及管理方


2016年,经营者李某与广州某商贸城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承租商铺开展皮具批发、零售等经营业务,但是李某并未办理《营业执照》,其以较低价格销售质量较差的“PRADA”皮包,其侵权行为引起了普拉达有限公司的注意。2018年9月29日。普拉达有限公司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固定经营者李某从事销售侵害“PRA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庭审过程中,关于广州某商贸城公司是否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成为本次诉讼的争议焦点之一。


一审审理中,广州某商贸城公司提出以下抗辩理由:

一、广州某商贸城公司与经营者李某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承诺书》及《租户手册》中,明确约定了经营者“不得从事侵害第三方民事权力包括知识产权等行为,否则产生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二、涉案经营场所内制作了大量的告示牌,公告所有商铺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他人权力的行为,已经尽到了商铺出租方的注意义务;

三、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工商局等,不定期地在市场内巡查,未发现经营者李某涉嫌侵权的行为。同时广州某商贸城公司多处粘贴政府发布的禁止销售仿冒产品的通告,已经尽到了商铺出租方的注意义务;

四、商铺经营者的进货渠道属于自身商业秘密,广州某商贸城公司客观上没有能力掌握;

五、广州某商贸城公司不具备鉴别、查处所谓侵权产品的能力、资格和权力。

六、商铺经营者涉嫌经营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其个人单方、独立行为。与该行为有关的所有收益归经营者,广州某商贸城公司并未从中收益。


笔者向法院提交代理意见:广州某商贸城公司系涉案经营场地的管理者,负有引导、监督、管理经营者守法经营等注意义务,包括市场准入前的审查义务、日常管理中的巡查义务以及明知侵权后的补救义务等,应当及时对市场内的商铺进行监管。

本案中,广州某商贸城公司在经营者李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允许其进驻经营,而事后也并未未依法对其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定期跟踪核实,实际上是对入驻商户的经营行为持有放任(间接故意)的态度,从而为实施侵权违法行为提供温床。

因此,广州某商贸城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亦为其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可认定为帮助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

法院

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判决李某、广州某商贸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向普拉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二审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广州某商贸城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经营者“无证经营”,出租方/管理方能否直接认定“帮助侵权”?

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认为:广州某商贸城公司,作为涉案商贸城的市场管理者及涉案商铺的场地出租方,负有对商贸城内的店铺进行监管及市场准入审查的义务,而广州某商贸城公司却准许经营者李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进场经营,未尽到市场准入的审查义务,也未有证据显示广州某商贸城公司对李某的无证经营行为尽到了警示及督促办理的义务。广州某商贸城公司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为李某实施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结语】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他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迎来了第三次修改,其中原条文明确规定商标侵权主要情形的第五十二条调整为第五十七条,且内容有所增加,其中增设一款“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也被囊括为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从字面上看,商标法修改的实质是对帮助行为直接明确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进一步加大商标保护力度。

关于“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回到本案中,广州某商贸城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对于侵权行为持放任为之的态度,客观上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经营场所,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市场管理者及场地出租方广州某商贸城与经营者李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本案判决说明市场管理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的引起重视。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中国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创新带来的不仅仅是智力成果的激增,更为智力成果保护带来更多的挑战。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普通大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诸多领域,涉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及相关法规,不仅庞杂而且专业性极强,这就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我国自2008 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成效显著,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

参考文献:

①参见王莲峰著:《商标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25页




律师简介



方洁萍

律师


广东环球经纬(海口)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

  • 曾服务某大型中外合资企业,负责法务制度的日常维护、商事合同的风险把控及争议诉讼,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及维权等;

  • 担任国内某大型教育集团(美国上市)华南区域法律顾问;

  • 为国内某大型影视传媒公司提供著作权维权服务;

  • 为某著名互联网公司提供综合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 为国外某奢侈品牌客户于中国大陆内提供商标维权服务;

  • 为国内多家知名电子产品企业客户提供商标维权诉讼服务;

  • 为国内某知名家居行业提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维权诉讼服务。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商标侵权诉讼、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秘密、影视作品著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纠纷、知识产权专项顾问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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