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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大学生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20-10-23 09:09:58| 浏览次数:

常有人调侃,养育一个孩子就像发射卫星,花费数年的心血精心培育,一朝发射成功考上大学,卫星就消失在茫茫的外太空,只剩下定期不定期的发回一些微弱的信号:“生活费…生活费…”



离婚案件中,除了财产分割纠纷,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一直是另一焦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父母一般仅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支付抚养费义务,即大学生原则上并没有权利主张父母支付抚养费。但是,部分离婚当事人为了保障子女的权益,常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支付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然而,这一看似合理的约定却隐藏着法律风险:


根据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除了未成年子女外,成年子女除非不能独立生活,否则不得向父母主张支付抚养费。听到这里,很多人可能要大跌眼镜了:原来常被父母用来吓唬孩子的“养到你十八岁就不养了”居然真的有法律依据?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大学在读的成年子女以无法独立生活为由,主张父母支付抚养费,法院应当依据什么客观标准判断其是否可以“独立生活”?“独立生活”一词的定义是什么?子女上大学了可以要求父母支付学费吗?成年子女一定要有稳定收入来源才能被认定为可以“独立生活”吗?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相关规定: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但是,事情远远没有那么简单。2001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最高院随后于同年12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这一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中所指在校就读子女显然不包括大学生。换言之,以大学在读子女无法独立生活为由,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该主张可能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既然最高院对认定子女独立生活的判断标准前后出现矛盾,那么法院在进行裁判时应当如何进行选择呢?


一般而言,新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出现内容冲突的,法院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进行裁判。2001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效力显然优先于1993年约定。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驳回了大学生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主张。



案号:(2016)皖13民终3号

“本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将‘尚在校就读的’规定为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向父母要求抚育费的情形之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由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以《婚姻法》解释一为准。”


结合本案判决意见,成年子女杜某现于大学就读,不属于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其母张某没有承担其大学期间抚养费用的法定义务,其诉讼请求应以驳回。


这似乎有点不近人情,也有点不合常理。毕竟还真的没听说过有几个娃读到大学父母就不管的。那么,有没有一些法院支持大学生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主张的案例呢?


从法理角度而言,1993年的《具体意见》并未被明确废止,因此现在是否可以适用《具体意见》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由于大学生群体基数扩大、升学路径选择增多等种种因素,大学生在当前竞争压力下确实极难兼顾学业与经济独立。鉴于此,在有些案例中,法院对大学生主张抚养费的处理方式也较为灵活,部分法院支持了大学生对抚养费的主张。



案号:(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1296号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规定看,《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中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即使婚生女儿张某戊,但如仍然需要继续在校接受高等教育而不能独立靠自己的能力维持正常生活,即成为“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然有抚养义务,依法应当给付抚养费。因此一审判决确定抚养费支付至小孩张某乙独立生活时止,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


上述案例中,法官认为在读大学生虽然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一中所阐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要求,却符合其中“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之要求,故在校大学生亦可以被认定为属于“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范畴。


还有的离婚协议条款设计较为巧妙,规避了“独立生活”这一争议词汇,转而直接约定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大学毕业。



案号:(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72号

一审判决在说理部分确认:“张某与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包括原告在内的婚生子女抚养、学杂费被告需支付到大学毕业,此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有效。”……对于上诉人郑某甲在考上大学后的抚养费负担问题,上诉人郑某乙在协议离婚时承诺负担,上诉人郑某乙虽主张该离婚协议签订受到胁迫,但上诉人郑某乙对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考虑到上诉人郑某甲在读大学后,已经成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食其力,故本院酌定上诉人郑某乙在上诉人郑某甲考上大学后每月15日前向上诉人郑某甲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上诉人郑某甲大学本科毕业时止。


在上述案例中,非抚养子女一方以在校大学生不属于“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进行抗辩,拒绝支付抚养费。法院最终依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夫妻双方对于抚养费支付至大学毕业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判令其继续支付抚养费用。


根据上述三个判决各异的案例,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在校大学生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尚有争议。那么,在离婚时,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希望最大限度保护子女的权益,规避《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之规定,应当如何进行操作呢?


其实答案很简单,由于存在争议的是对子女能否“独立生活”的定义,那么只要在对子女支付抚养费约定中尽量采用其他更明确的表述,即可规避相应法律风险。


例如,可以将对子女抚养费“支付至独立生活时止”的约定改为“支付至子女有稳定收入来源时止”。当然,可能有些小朋友很厉害,在读书期间就有稳定收入来源,那么作为父母也可以再加一个附加条件,即“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完成高等教育学业为止”。此处“完成高等教育学业”的表述相较于“大学毕业”更严谨,因为“高等教育”可以包括大学本科、研究生等阶段。


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希望对子女抚养费支付期限做出约定,建议可以约定将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完成高等教育学业并有较为稳定收入来源时为止”。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明年1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对比可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明确了成年子女可以作为主张抚养费的主体。这一规定与《婚姻法》的区别即体现在其在“子女”前特别增添了“成年”这一前缀,可以推断立法者本意可能更倾向于对已成年的在读大学生取得抚养费的权利进行保护。


由于《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相应失效,根据法理,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新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出台前依然具有相应效力,但是解释中与《民法典》条文冲突部分无效。但是《民法典》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并不能直接认定与《婚姻法》解释一关于子女独立生活判断标准相冲突,因此,在新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出台前,能否继续沿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之规定,仍然属于学界争议问题。对此,我们可以期待未来《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对此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的界定。




但无论结论为何,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对父母给予的生活上的支持应当怀有感恩之心,而非理所当然的索取。在子女成年后支持其继续深造教育,是作为父母的情分,而不是本分。目前在读大学生生于物质条件充盈的时代,不少人把对父母的物质索取视作理所应当,个别过激行为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尽管法律对抚养费支付问题作出了诸多规定,然而解决亲子关系问题的关键从来不是冰冷的法条,而是父母子女间的脉脉温情。作为成年子女,可以体恤父母的难处,在校期间逐步培养自己的独立能力;而作为家长,也可以在能力范围内支持子女深造,帮助其学业的完成。


惟有父母子女间相互的体谅、支持,才是解决亲子间抚养费纠纷的长久之计。




作者简介



陈晖 律师


业务领域离婚纠纷、继承纠纷


教育经历英国利兹大学硕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士


业务领域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事业务,承办了大量的离婚纠纷与继承纠纷案件。陈晖律师专长于处理诉前谈判协商、不动产分割、抚养权争夺及变更、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纠纷以及企业婚姻家事事务(包括企业股东资产隔离和企业家财富传承规划等)。担任香港友邦保险、香港保诚保险及多家企业的婚姻及财富传承培训讲师。因其深厚的专业积淀、丰富的家事案件办理经验、出色的庭审表达以及对家事案件当事人情感的独特关注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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