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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郑恺火锅店涉嫌抄袭上热搜,抄装修也能算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0-07-22 17:23:18| 浏览次数:

7月18日,成都世纪甲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博账号吼堂老火锅上发文称知名男星郑恺新开的火锅店“火凤祥”与其门店的设计风格、装修细节、各种软装以及产品装盘都达到了高度相似的程度,并附上了“火凤祥”与“吼堂老火锅”的多张对比图,直指郑恺所开的“火凤祥”构成抄袭。

 

这一发文直接在7月19日将郑恺先生送上了微博热搜,吃瓜群众们纷纷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人认为,从两家火锅店的对比图可以看到,两家火锅店确实多处相似,甚至达到了像素级“抄袭”,郑恺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这样的做法实在是不可取;也有人表示,吼堂老火锅的装修风格是比较经典的成都火锅店风格,很多火锅店都是这样,郑恺也只是刚好用了这个装修风格,并提出疑问:“难道装修现在也有版权了吗?”;还有人认为,郑恺对此不知情,这件事与他无关。

 

7月19日下午,郑恺在微博上发出了声明,表示已与相关专业人士沟通,进行调查,如经调查确认构成侵权,必会主动承担责任并第一时间进行整改。

 

但直到19日晚上凌晨12点,吼堂老火锅称,至今未能联系上郑恺一方,郑恺方也未主动联系他们沟通此事。

对此,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的我们,在吃瓜的同时,当然也需要吃出专业的姿势,下面就让我们把这个瓜吃一吃。

1、火凤祥火锅店是否构成对吼堂老火锅著作权的侵害?

一般看到“抄袭”两字,我们自然而然就会联想到著作权。根据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的报道,吼堂老火锅法律顾问准备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角度来主张权利,那吼堂老火锅可以主张何种权利,又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根据现在网络上已披露的有关信息,吼堂老火锅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在此前已向版权局针对店铺的室内装修及软装设计申请了版权版权登记,登记的著作权作品类型为:工程设计图及产品设计,另外还针对吼堂老火锅的平面图及产品设计申请了版权登记,登记的著作权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

目前对于装修装潢能否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的问题,实践中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不多。装修装潢本身并不在《著作权法》第三条所罗列的作品类型之内。因此,如果说要通过《著作权法》主张权利,就需要以与装修装潢相关的作品类型进行主张。目前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一般是以第三项的美术作品或第七项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作品主张保护。

首先,如果以美术作品主张保护装修设计,可以获得支持吗?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涉及装修装潢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就主张自己酒店的装修设计属于立体美术作品,但法院最后认为装修设计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该案中,原告主张其房间装修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房间装修设计要素的独特选择搭配上,原告据其构思的主题分别选择了风格统一、色调一致或和谐的硬装和软装搭配。法官认为:“原告主张涉案房间装修设计要作为美术作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艺术性。其中对于可复制性而言,它要求作品必须是一种思想的外在表达,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为人们所感知;在此基础上,这种外在表达可以依附于一定载体上,实现无差异化的复制。具体而言,它意味着作品表达内容要具备明确性和固定性。但是涉案的房间装修设计在整体上却无法满足上文提到的作品内容的明确性和固定性要求。酒店房间的功能决定了其空间里的样貌并非尘封固定的,无论是家具的挪动、窗帘床幔的收放、昼夜交替或开灯关灯导致的灯光变化,都会对房间内的整体样貌产生影响。而且基于原告的主张,其独创性之处并非房间某一静态样貌的呈现,而是其装修设计所包含的元素的组合所营造的主题风格和意境,并不受房间的空间布局的变化而影响。因此涉案房间装修设计在表达层面不具有明确性和固定性。无法对其所谓的“作品”内容进行精准定位和描述,这也使其无法进一步进行无差异化的原样复制。故涉案的五个房间装修设计并不满足作品的可复制性要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对于吼堂火锅店而言,其所主张的独创性同样也不应仅仅是著作权登记证书上通过图片确定下的静态呈现,而是体现在火锅店独特的装修风格、细节和各种软装乃至产品装盘的综合搭配上。因此,若吼堂火锅店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主张火凤堂侵害其著作权,恐怕也会因无法满足著作权的要件而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如果吼堂老火锅主张火凤祥按照其享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图进行装修,侵害其工程设计图的装修复制权,那能否得到支持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复制权的定义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里并没有明确,复制行为是否包含从将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复制行为是否属于复制。但是实务界及理论界都普遍认为,根据平面美术作品制作立体的造型,可以认定为复制行为,比如将平面的卡通形象图制作成立体的卡通公仔,就是属于复制行为。但是对于依据工程设计图或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是否属于复制行为,业界则普遍持否定的观点。

1991年版本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曾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虽然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删除了这一内容,但其背后的原理仍被法院所沿用。在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对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的复制,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图纸,而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工业产品。若要纠其原因,普遍观点是认为由于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作用在于通过建设工程或制造产品而实现实用功能,体现的是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 科学之美”,而非艺术美感, 根据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和生产工业品只能实现图纸蕴含的实用功能,而不是再现艺术美感,因此不存在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在上海某某建筑设计事务所与某某汽车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侵权纠纷一案中,对于按照图纸施工的行为是否属于复制行为这一问题,法院的观点是: “工程设计图的保护对象是点、线、面和几何图形组合的图形表达,而非表达背后的实用功能,故实现实用功能的施工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复制权的规制范畴。

我们回到吼堂老火锅跟火凤祥这个纠纷中,根据吼堂老火锅的声明,我们可以推测,他们想要保护的其实还是装修成型后的装修的艺术美感,而施工设计图体现的是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 科学之美”。所以如果吼堂老火锅以其享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图主张他人侵害其复制权,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也不大。

2、著作权法保护行不通,还有其他方法吗?

这样看来,似乎吼堂老火锅走著作权保护的路子可能遇到的障碍不小,那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答案当然还是否定的,我们还有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兜底“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装潢’。”

看到这个规定,有些吃瓜群众可能就觉得吼堂老火锅的维权是稳了。作为专业的知产团队,我们又要给大家普法了,虽然吼堂老火锅的维权有法可依,但是能否维权成功,还要看他们的装修装潢能否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的条件。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可以被保护的装修装潢的条件有什么呢?

1)具有一定的特有性,足以让公众识别来源。

装修装潢独具风格,也就是说,这种装修装潢、营业形象是能与其他的一般的装修装潢区分开的,特有的。

2)具有一定影响力

对于什么何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有学者认为,“有一定影响”相当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需要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也有学者认为“有一定影响”相当于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有一定影响”,无需达到驰名的程度。

虽然对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判断暂时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实践中,法院会通过权利人对其知名度的举证来进行个案判断,以确定是否符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要求,某些案例中,法院还会考虑广告宣传区域、销售区域这些因素。

2、如果吼堂老火锅需要主张其装修装潢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哪些举证?

1)装修装潢的来源情况:这里面可以包含设计的创意来源,如委托他人进行设计的证明(委托合同、沟通记录),自行设计或策划的工作记录、内部流程文件等等;

2)主张保护的装修装潢设计的具体情况:通过图片或者通过公证的方式,将主张的装修装潢设计进行呈现,尤其需要突出说明设计的特征及独特性;

3)主张的装修装潢设计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证:虽然不主张著作权保护,但可以为权属提供指向作用;

(4)涉案店铺的知名度情况:这里可以包含获奖证明、涉案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证明、宣传情况证明(如广告发布、展会、赞助)等。

因此,吼堂老火锅如果要通过诉讼维权,还要看他们能否进行有效的举证。

以上就是我们对有限的网络信息进行的吃瓜分析,至于郑恺的火凤祥火锅店是不是构成侵权,我们还需要等待官方公布更多的信息再进行进一步判断。不知道一起吃瓜的各位,你们又怎么看呢?


作者简介


罗洁

律师

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余裕武律师团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双学位学士、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擅长领域是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尤其擅长著作权领域诉讼;知识产权运营与保护;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解决;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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