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的位置:首页-原创

原创 | 家事案件中保险利益分割与归属相关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24 22:27:56| 浏览次数:

作者:张文婕 律师


新冠肺炎疫情让健康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当前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随着居民健康保障意识的提升以及保险市场的日臻规范成熟,保险以及保险相关法律问题在社会上引来越来越多的讨论。在笔者过往处理的婚姻、继承案件中也多次出现了保险利益的分割和归属争议,对这类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

 

问题一:离婚案件中,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子女的配偶能否主张分割?


父母给子女配置如生存保险保险年金,目的是以储蓄为主,如子女教育金、婚嫁金等,实际该投保行为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即便子女日后离婚,其配偶也不能就该财产主张分割。如果是父母将子女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子女婚后,则子女获得的身故保险金是源于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该笔保险金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即便子女日后离婚,其配偶也不能就该财产主张分割。

 

问题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自己购买的人寿保险,离婚时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单,在离婚时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婚后夫妻双方互相投保的,离婚时如果不想再为对方投保,则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另一方为投保人,但保单转让后,可以向对方追偿保单一半的现金价值。


(二)婚后为自己投保的,在离婚时有两种方式选择:1、解除保险合同俗称退保,分割现金价值,但如果该保单购买时间短,则保单价值低,保险公司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退还的费用很少,在这种情况下退保其实并不划算;2、继续投保,支付保险现金价值的一半归对方。

 

问题三:投保人与被继承人为同一人,被继承人死亡后,保险金是其遗产吗?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并不必然就是其遗产。《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52号《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问题四:投保人生前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后因经营需要到处举债,但最终生意失败且负债累累,投保人抑郁成症死亡。其配偶作为保险受益人获得保险金。债权人获知信息后,要求投保人其配偶承担债务。该配偶可以利用保险“合法避债”吗?


如果投保人对外所借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其配偶所获得的保险金也是责任财产,配偶要承担清偿责任;反之,若为被保险人个人债务,则其配偶不需要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和配偶都没有恶意逼债的故意,则该保险能起到债务风险隔离的作用。

 

问题五:被执行人所购买的保险,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对此,浙江省法院和广东省法有不同做法。


2015年浙江高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从而打破“保险不会被强制执行偿债”的说法。该通知的亮点在于:投保人负债未还,法院有权强制执行保单价值;被保险人死亡并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而非被保险人遗产,不能被执行。该文件还进一步明确,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结性、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以保单约定可以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办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2016年广东高院发布的《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更侧重保护投保人的选择权,对保险各方利益更护更到位。通知核心内容:一、强制执行需要被执行人同意;若其不同意退保,则法院不能强制退保,不能强制执行保单价值;二、保单在指定了受益人情况下,投保人不作为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情况下,保险金将作为遗产。


可见,在运用保单在进行投资规划时,还要留意投保地的法律法律和相关的政策指引。


【作者简介】




张文婕 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执业证号:14401200210500945)暨南大学法学专业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继承法、财富传承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建筑工程

案例业绩:代理诉讼与非诉案件若干件,包括民商事纠纷案件、经济合同纠纷以及公司非诉讼业务,业务范围涵盖公司法、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居间合同等。同时是多家大中型公司和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包括腾讯 “大粤网”、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监理有限公司、广东省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

社会职务:广东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家族委员会委员、民建广州市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社会组织国际合作协会监事、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监事、广州市司法局调解专家库专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聘调解员、中山大学岭南智库法律组专家库成员、广州大学法学研究会理事、合作机构CCTV《法律讲堂》法制宣传律师队伍广东电视台《社会纵横》、《新闻大视野》《律师说》栏目合作律师、广州电视台《奇案启示录》栏目合作律师、CFP课程导师多家知名人寿保险公司特约法律讲师

获奖情况:国家宪法日广东省法制宣传活动辩论环节中,广东省司法厅授予优秀辩手称号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创世网络 备案号:粤ICP备12056862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23层 电话:020-83858533 邮箱:kingway@gkl.com.cn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