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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劳动关系常见法律问题汇编
发布时间:2020-03-10 22:57:48| 浏览次数:

孙兵文律师团队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来势汹汹,各行各业均不同程度受到影响。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我所孙兵文律师团队以问答的形式梳理了50个常见的劳动用工关系法律问题供各顾问单位参考。

 

目录


一、员工假期及其考勤管理问题

1. 2020年春节假期增加了几天?算法定节假日吗?

2. 用人单位可以不给职工延长春节假期吗?

3.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延长假期冲抵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

4. 企业复工后,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返回上班的劳动者,企业能否安排其休年休假?

5. 员工正处于产假、婚假等休假期间,是否可以申请将延期复工的日期算入假期,进行顺延?

6. 2020年多放假,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是否应调整?

7. 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8. 复工前如何安排工作?部分地区规定,异地员工返回工作地还需隔离14天,上班如何安排?

9.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10.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到武汉工作、出差?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11. 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12. 员工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应对?

1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二、疫情防控期间的薪资待遇发放问题

14. 劳动者在增加的假期中工作的加班工资标准?

15. 2020年1月份工资如何支付?

16. 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可否缓发、停发工资?

17. 劳动者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18. 员工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19. 延期复工期间,因企业财务人员被隔离或处于外地,企业无法按照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时间发放员工工资或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如何处理?

20. 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21.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中的工资支付周期如何定义?

22.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2020年1月份工资是否可以延迟发放?如可以,最长可延迟到什么时候?能否视为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可抗力”?

23. 员工以没有防护物资等为由,拒绝复工的怎么办?工资应当如何发放?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否可以据此调整工资?

24. 综合工作时制度的单位,如何安排员工工作?工资如何发放?


三、持续抗击疫情的灵活用工安排及员工工伤问题

25. 延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职工拒绝在家办公作违纪处分妥当吗?

26. 员工在家办公,如果发生人身伤害,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27. 延期复工期间,员工在家正常办公。后因工需要外出办事,外出过程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28. 复工后在工作场所以及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算工伤?

29. 职工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费,国家包不包?

30. 复工企业如何做好职工复工保障工作,规范用工管理?

31. 复工后去上班,企业是否必须提供口罩?

32. 客户来访或者来接受服务,企业有什么防护义务?


四、特殊时期招聘、录用和离职问题

33. 疫情防控期间,减少人员接触可以降低感染率,那么企业如何解决招工问题?

34. 职工在春节前已提出辞职,现因疫情防控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该离职是否有效?

35. 企业受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36. 用人单位能否以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7. 职工试用期间隐瞒患有传染病的,用人单位能否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8.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职工或故意传播病毒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9. 用工单位可否将因新冠疫情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或何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40. 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41. 企业复工后,员工未能及时回来上班,企业能以员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吗?

42.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3. 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4.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45. 职工因疫情原因在试用期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46. 职工在延长复工期间内试用期到期,在复工后可否再进行试用考核?

47.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是否可以裁员?

48. 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合同的履行及地方政策补助问题

49. 企业积极防疫,有哪些费用可以返还或者补贴?

50. 延期复工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各地都出台了哪些政策可以降低企业负担?


【员工假期及其考勤管理问题】


1. 2020年春节假期增加了几天?算法定节假日吗?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虽然本次延长假期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但该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是基于当前疫情防控的需要,是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采取的应急措施,该三天假期本质上属于休息日。

 

2. 用人单位可以不给职工延长春节假期吗?


不行,除非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但是,无论如何不给职工延长休假的,都需要安排补休,否则应支付加班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春节假期,没有作例外规定。并且该通知第三条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从疫情形势和该通知的出台宗旨看来:


第一,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而不能休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上班。因疫情防控未能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休假的职工,属于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安排补休,不能补休则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非因疫情防控的需要,职工就应当要延长休假,以“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换句话说,此时已经到了大家所调侃的“宅在家躺着为社会做贡献”的时候。若用人单位非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还要求职工提前上班,从通知出台的本意看来,单位仍应当安排补休或支付标准不低于200%的加班费。

 

3.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延长假期冲抵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


不可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延长的2020年春节假期3天系休息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在该3天休带薪年休假。

 

4. 企业复工后,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返回上班的劳动者,企业能否安排其休年休假?


年休假制度重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从该条规定亦可看出,单位除不安排年休假的情况下需经劳动者同意,至于年休假怎么安排无需经过员工同意。综上,企业复工后,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返回上班的劳动者,企业可以安排其休年休假。

 

5. 员工正处于产假、婚假等休假期间,是否可以申请将延期复工的日期算入假期,进行顺延?


不得顺延。产假为自然日,已经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发生顺延。而婚假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无论是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假期延期还是各地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限目前的都没有被定性为“法定节假日”,故婚假也不得顺延。

 

6. 2020年多放假,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是否应调整?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上述计算方式具有法定性,不应进行调整。

 

7. 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

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8. 复工前如何安排工作?部分地区规定,异地员工返回工作地还需隔离14天,上班如何安排?


分类返岗。企业要做好员工健康状况排查登记,确认员工健康后方可返岗。目前仍在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暂不返岗;对有其他疫情较重地区旅居史、曾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实行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14天;对省内其他各市返回的无流行病学史、无相关症状的员工,确因生产需要返岗的,可按照“厂区内上班,14天内不得离开厂区、宿舍或指定区域”的方式返岗。


所有员工、体温检测人员上班期间要全程配戴口罩,作业岗位保持安全间隔距离。减少聚集。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办公,减少会议频次和开会时间。如确需开会的,要选择相对宽敞、通风的空间,参会人员要佩戴口罩。

 

9.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10.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到武汉工作、出差?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不宜安排,员工有权拒绝。除特殊工作人员外,劳动者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物资保障人员等)除外。

 

11. 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不可以,劳动者有权拒绝。已经痊愈后,劳动者无法定的配合义务。但用人单位出于安全考虑需要进行复检的,可以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后进行,应避免让劳动者感觉受到歧视。

 

12. 员工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应对?


我们建议给予员工心理安抚、疏导、帮助,消除员工的恐慌心理,有条件的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亦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员工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不辞而别的,建议及时通知员工返岗,同时可以按照制度给予处理。

 

1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的薪资待遇发放问题】


14. 劳动者在增加的假期中工作的加班工资标准?

因疫情防控未能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休假的职工,属于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安排补休,不能补休则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15. 2020年1月份工资如何支付?

1月份的工资应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2月份及以后的工资,如发工资的时间在延迟复工期内,因为单位无法正常工作,推迟发放合理。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的,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确规定是不可超过30日。至于工资是否能只发部分,应与所有员工协商来确定。

 

16. 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可否缓发、停发工资?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通知,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的,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17. 劳动者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8. 员工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若员工可提供病休凭证的,按照病假处理;因特殊情况没有病假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调休、休年假、或调整为公司福利假期等;员工如果没有医疗机构病休证明,同时员工其它假期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可以向所在单位按程序申请事假。

 

19. 延期复工期间,因企业财务人员被隔离或处于外地,企业无法按照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时间发放员工工资或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如何处理?


建议企业以书面方式告知员工目前财务人员无法及时完成工资及相关款项的发放工作,同时尽快寻找替代性办法进行处理。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但是,由于本次疫情的突然性以及政府延期复工的通知均难以预期,用人单位无法提前完成工资支付。因此,延期支付工资并不能归咎于用人单位,企业员工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或相关的竞业限制。

 

20. 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付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赔偿金,用以惩罚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如果确因疫情防控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协商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没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不符合承担赔偿金的条件。

 

21.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中的工资支付周期如何定义?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对一个企业来说是相对固定的,不会因停工停产的时间不同而改变其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22.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2020年1月份工资是否可以延迟发放?如可以,最长可延迟到什么时候?能否视为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可抗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部分第(五)点的意见,“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另,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来势迅猛、严重,涉及范围广泛,广东省已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属于企业所不能预见和抗拒的情况,因此由于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资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故此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或克扣工资。


另外,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并非企业不能支付劳动报酬的直接因素,且疫情对经营的影响并非完全“不能克服”,故此,企业不能以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而拒绝发放工资,而是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切实保障员工的生活,暂时不能发放的,合理安排迟延发放的时间。

 

23. 员工以没有防护物资等为由,拒绝复工的怎么办?工资应当如何发放?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否可以据此调整工资?


复工后,员工以上下班路途中没有防护物资为由,不复工的,可以视为事假,因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企业可不予发薪。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 员工因上述原因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据此调整工资。

 

24. 综合工作时制度的单位,如何安排员工工作?工资如何发放?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一般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春节假期及延长复工期间员工正常上班的,工资怎么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62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1月25日至27日属于法定节假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1月28日至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复工日前一天属于休息日,应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资发放。


2)外地返工人员自行隔离的工时怎么算?

外地返工人员应根据是否属于严重疫情地区、自身在外接触情况与企业协商。

回到工作地前14日内若有与离开湖北地区或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回到工作地后向居住地社区报告健康状况后,自行接受14天医学观察的, 则这段时间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若没有以上情况,仅因从外地回到工作地而自行隔离,则建议企业与其协商,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若具备条件,也可安排其在家里工作。


3)受疫情影响,近期企业减少了每日工作时间或停业,如果员工每日(周或月)工作时间不足,是否需加班补足?如果无法补足,是否可以带薪年假抵扣?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因此,如果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可以根据工作任务安排加班以补足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2月7日,国家人社部出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其中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根据上述规定, 如果无法补足工作时间的,公司可优先适用带薪年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则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持续抗击疫情的灵活用工安排及员工工伤问题】


25. 延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职工拒绝在家办公作违纪处分妥当吗?


由于2月3日~7日实际上应该为工作日,故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鼓励和安排员工在家进行办公。广东省人社厅认为,2月3日至9日为广东省企业停工期,如果企业在工作日(即3日至7日)要求员工在家办公,视为正常劳动时间,正常上岗,照发工资。


企业给予拒绝在家办公的员工违纪处分不妥当。因在家办公改变了劳动者与企业约定的原有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当然,劳动者也可拒绝同意在家办公,企业不得据此对职工记旷工处分或者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职工,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会产生违法解除的风险。

 

26. 员工在家办公,如果发生人身伤害,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需要视具体情况来定,且在家办公的工伤认定对于员工的举证要求较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主要集中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及工作过程发生的伤害,以及职业病,基本要求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因疫情影响,企业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则家可视为“工作场所”或“因工外出期间”,在此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具体受伤原因是否是与工作相关,关键在于职工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履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有无因果关系。比如,员工可能需要证明在受伤时正在工作(比如:受伤时电脑中停留的工作编辑页面)。在已有案例中,有员工因上班期间上厕所摔倒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但此伤害若发生在家中办公,可能就需要员工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证明其与履职存在因果关系。

 

27. 延期复工期间,员工在家正常办公。后因工需要外出办事,外出过程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可参考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员工因工需要外出办事属于在工作时间内的履职行为,其出门的事实与其工作任务密切相关,属于客观上为完成工作必须进行的行为,因其履职行为被感染冠状病毒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可申请工伤赔偿。

 

28. 复工后在工作场所以及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算工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条规定了视为工伤的五种情形。


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除了履行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之外,其他员工若在工作场所或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冠肺炎病毒,需要按照一般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个案认定,应当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一般情况较难认定为工伤。

 

29. 职工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费,国家包不包?


对于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医保可以报销;医保报销后的自费部分,由国家财政补助。

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第一条规定:“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从该规定看来,在职工已按规定参保的情况下,对于已经被确诊的职工,可享受医保报销和报销后的医疗费补助待遇;对于未确诊的职工,只能先获得医保报销,未纳入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自费承担。

 

30. 复工企业如何做好职工复工保障工作,规范用工管理?


随着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的好转,一些生产企业开始复工复产。现就复工安全谈几点建议:

1.关注人的问题


一是岗位缺员问题。受疫情影响,假期延长,停工企业外地员工返回后不能立即到岗,导致一线生产职工人力不足。建议企业组织人资、生产、设备、安全部门对岗位人力满足情况和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进行一次评估,按照关键岗位员工到岗情况,确定复工时间。


二是人员心理问题。许多员工复工返岗后自由散漫的心还没有收回来,心思并没有真正回到工作岗位上,容易发生“三违”行为。建议企业在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提醒与监督,同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抓好反“三违”管理。


2.关注设备设施管理


对装置开车前的设备调试和吹扫、置换、气密试验等重要作业,以及装置开停车流程中的化工投料、设备运转、公用工程启动等重要步骤,实施责任人签字确认制度,进行安全条件审核确认。

加强设备设施的防泄漏管理。一是查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是否符合要求,安全阀等安全附件是否在检验周期内;二是对管道、弯头减薄等设备腐蚀要进行一次风险识别判断;三是动静设备存在的隐患是否得到消除;四是报警联锁等是否完备在用、好用、管用。

 

31. 复工后去上班,企业是否必须提供口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 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包括口罩,目前法律及司法判决还没有明确的解释。


我们理解,对一般企业而言, 口罩并非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现在还处于疫情防控期,口罩需求量极大,即使企业采购也困难重重,如果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口罩,是强人所难,更不利于企业抓紧时间恢复生产经营。但是,我们建议是如果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口罩。

 

32. 客户来访或者来接受服务,企业有什么防护义务?


首先,虽然大部分地区2月10日起可以复工, 但是复工的企业仍然要到达各地的防控标准后方可复工, 譬如深圳市企业要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上海市企业可参考上海市经信委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同时通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其次,譬如餐饮业、酒店业等人员往来频繁的企业,防护措施则要求更严格,譬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崂山区餐饮服务单位复工疫情防控操作规范》,比如,要求集体配餐单位和单位食堂的备餐间每天必须封闭消毒30分钟以上;供餐人数30人以上的每餐实施留样制度;外卖送餐箱每天消毒不少于3次、车辆消毒不少于1次等细化要求。


最后,不同类型的企业对于客户的防护注意标准不同,如果企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行政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直接导致客户感染病毒,致客户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将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时期招聘、录用和离职问题】


33. 疫情防控期间,减少人员接触可以降低感染率,那么企业如何解决招工问题?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指出,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加大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远程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的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此外,部分地区人社局也出台了一些帮助企业招聘的相关政策,建议企业关注所在地方的人社局文件。结合上述意见,我们建议,特别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工厂,建议及早向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咨询政策,共同解决招工难,招工成本贵的问题。

 

34. 职工在春节前已提出辞职,现因疫情防控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该离职是否有效?


有效。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逾期办理离职手续造成劳动者再就业、领取失业保险或经济补偿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5. 企业受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提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应当证明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6. 用人单位能否以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用人单位应严格遵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执行,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必须等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7. 职工试用期间隐瞒患有传染病的,用人单位能否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若职工在录用过程中故意隐瞒患有传染病的,存在欺诈,实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根据前期招用及岗位的设定与要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企业已经明确设定了录用条件且预先已告知劳动者。

 

38.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职工或故意传播病毒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及故意传播病毒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规章制度对此没有规定的,也可以考虑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来解除劳动合同,但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39. 用工单位可否将因新冠疫情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或何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原则不可以。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如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派遣员工不属于患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人、隔离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情形,而是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及出现法定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退回情形,用工单位可将其退回派遣公司,不受新冠疫情影响。

 

40. 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的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1. 企业复工后,员工未能及时回来上班,企业能以员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果企业已经根据政府要求提供了必要防护措施,符合复工条件,通知员工上班,而员工能上班而拒不上班的,属于旷工,可以按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其解雇。


但是,如果企业未提供必要防护措施,不符合复工条件,或者员工由于非主观原因(比如处于居家隔离期间或交通封锁未能返回等)而未能及时回来上班的,企业不能认定其旷工,不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2.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均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43. 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44.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不可以。


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45. 职工因疫情原因在试用期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不可以。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互相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如果试用期恰逢疫情,用人单位无疑丧失了在试用期内考察劳动者的最佳时机,有些用人单位因此希望延长试用期。但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延长试用期则视为双方新约定了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不可延长试用期(无论延长后是否超过法定试用期最长期限),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6. 职工在延长复工期间内试用期到期,在复工后可否再进行试用考核?


不可以。


试用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相互了解的考察期,由于春节期间爆发疫情,导致复工时间延长,但试用期到期的将视为自动转正,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满后再进行考核决定是否转正的事实,如果以此解除的,则构成违法解除。

 

47.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是否可以裁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用人单位确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经营发生重大困难,需要进行裁员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工会、当地人社部门等充分沟通,并在做好安置方案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的报告手续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8. 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合同的履行及地方政策补助问题】


49. 企业积极防疫,有哪些费用可以返还或者补贴?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指出,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以放宽裁员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上述提到的“五费一金”,在企业经营困难时也是资金开源的重要途径,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要关注当地的具体政策、申请要求,我们也会做进一步的信息收集整理,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政策。

 

50. 延期复工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各地都出台了哪些政策可以降低企业负担?


目前广州的11个区和空港经济区已经先后密集出台“暖企”政策,如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各地政府申请补助。已发布的“暖企”政策如下: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2.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暖企”八条

3. 海珠区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惠企10条

4. 天河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政策措施

5. 白云区援助复工复产八条措施

6. 广州市越秀区暖企十条

7. 增城区暖企稳企二十条

8. 花都暖企六条

9. 南沙区暖企政策

 

疫情面前,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企业和员工,以及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理应就是命运共同体,风雨同舟方能共渡难关。面对来势凶猛、迅速疫情,希望广大企业与劳动者携手同行,保持和谐合法的劳资关系,共克时艰!


【团队简介】



彭志宇 律师助理


彭志宇,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孙兵文律师团队律师助理,已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证券投资顾问资格。曾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实习,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良好的经济学基础。



彭亚 律师


彭亚律师,中共党员,广州律协宣传委工作委员、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现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担任行政机关法律事务审核工作,并向建筑、园林、保险等行业的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办理过多种法律业务,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及严谨的职业道德操守。主要业务方向:刑事诉讼案件、经济纠纷、劳资纠纷、债权债务、行政复议诉讼等。




孙兵文 律师


孙兵文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兵文律师于1995年大学毕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曾代理了众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作为以诉讼为主的专业律师团队负责人,能够为企业及企业家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合理合规合法的风险管控方案。为人诚信、耿直,正派,具有很强的责任心。执业以来积极参与律师社会公益事业,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侵权责任纠纷,专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探索。




蒋昌有 律师


蒋昌有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蒋昌有律师长期代理众多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领域,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在法律框架内竭尽全力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熊继博 律师


熊继博律师,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多次为蒙冤当事人无罪辩护成功,并成功入选“广东省第一批辩护律师库”,先后获评广州市律师行业届2018年度“业务成果奖”、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等。


熊继博律师专注于经济类及职务类刑事辩护,曾先后办理:陈某涉嫌骗贷案成功无罪辩护、聂某涉嫌挪用资金案成功无罪辩护、张某涉嫌洗钱案成功无罪辩护、王某涉嫌经济犯罪成功无罪辩护、陈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成功无罪辩护等。



董颖怡 律师


董颖怡,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英语专业八级证书,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良好的中英文双语工作能力。董颖怡律师从业以来,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诉讼业务,熟悉房地产、保险、婚姻家事及劳资纠纷等领域,并服务多家法律顾问单位。



李芷晴 律师助理


李芷晴,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学系,以优良成绩通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并曾在多间律所和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实习工作。毕业后成为律师助理以来,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熟悉房地产、保险以及刑事诉讼等领域,并服务多家法律顾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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