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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何有效证明著作权权属?
发布时间:2020-03-03 22:00:46| 浏览次数:

作者:罗洁


著作权相对于商标权以及专利权而言,最大的区别之一便是其权利取得方式。商标权及专利权均需要取得专门机构的审批后方能取得,但著作权均自创作完成之日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来源于作品的创作,而无需经过专门的机构审批认证即可取得法律保护。通俗一点来说,就是作者在完成作品时,他就自动取得了著作权,而无需像商标权或专利权一样,向国家机关申请,获批后才能获得权利。


虽然著作权无需登记便可取得,但如果作者需要追究他人侵害其著作权的侵权责任时却同样需要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进行举证。在商标侵权及专利侵权案件中,证书就是最好的权属证明,但是在著作权侵权案件,权属的证明却不是一个证书就可以“搞定的”。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两大问题最为关键:一是原告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二是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的著作权行为。证明作品的权属是原告需要履行的首要举证责任,“如何有效证明著作权权属?”及“如何保留权属证据?”是每一位著作权人都不可忽视的重要功课!


那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我的作品是我的作品呢?”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规定了可以证明权属的证据形式:“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那是不是只要根据上述规定任意选择一种形式的证据便可有效证明权属?


根据笔者代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实务经验,上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由于目前作品创作的方式、传播方式以及、侵权方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对于原告提交的权属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几年前,著作权人可能还可以凭借一张著作权登记证书即可满足法院的举证要求,但放到现在,可就不一定了。那如何才能有效证明著作权权属呢?笔者的建议如下:


1、原告提交证据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尽量提交多种形式的证据,形成证据链。


法律对于应该提交多少数量、多少中形式的证据并没有统一的要求,因此应根据案件的性质,作品类型、作者身份等进行具体判断。若是普通的个人作者,法院一般不会对其要求过高的举证责任,而图片库经营者或其他以经营作品为业的经营者在举证时,需要提供的证据就比较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2019年10月发布了《涉图片类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下简称:《解答》)其中第一条对于“如何确定原告关于涉案图片著作权权属的证明标准?”进行了解答,对于经营图片为业的著作权人,基于该类公司往往系通过委托、购买、许可等正常交易方式获得相应著作权利,其有能力提交相应合同、交易凭证、作者转让声明等证据;作为著作权的继受者和经营者,其有审核和证明相关图片来源的义务,其有审核和证明相关图片权利来源的义务;故从此类公司行业性质、举证能力和更好引导规范其开展相关业务方面考虑,此类图片库经营者更应规范审核并留存相关权利来源的证据,故对此类公司的著作权举证一般宜作更高的要求。虽然广东高院该《解答》是针对图片类案件进行的解答,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作品,笔者认为该《解答》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对于一般的自然人作者而言,虽说要求其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宜过高,但根据实际情况,一般的作者是可以提交创作完成的底稿,或者电子文档作为权属初步证据。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要点是:作者在某个时间点或某个时间点之前完成了作品的创作,但是因为我们无法仅从底稿的本身确认作品的完成时间,所以除了作品底稿或原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辅助证据,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公证书等,来对作品的完成时间进行证明,完善证据链。仅仅凭借一个底稿作为证据起诉,证明力是远远不够的。


当然,提交多种证据并不是为了在数量上取胜,而是通过提交多种证据,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以达到最优的证明效果,形成优势证据。证据数量很多,但却出现自相矛盾,则无异于自己搬石头砸自己的脚了。


2、不可过分依赖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


有很多人可能都知道著作权登记这一制度,或至少对这一制度有所耳闻,但有些对该制度不够了解的人可能会有“一证在手,权利我有”的误解,觉得只要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就可以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所以笔者在此有必要对著作权登记制度进行一下“科普”。


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12月31日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实行办法》(现行有效),其中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著作权登记将作品创作的相关信息,包括作者、作品类型、创作完成时间、著作权人、作品发表时间等,通过登记的方式进行固定以及明确,增强信息的可信度及证明力,从而为权利人解决纠纷提供初步的证据。著作权登记制度的产生,确实为著作权人的维权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证。


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也存在瑕疵:由于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并不会在登记时对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申请登记人提交的相关的材料符合要求,即可向申请人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要求,进行作品的登记需要提交权属归属的证明文件,但对于什么属于权属归属的文件,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对此作的解释是:个人创作的作品不需要提交权利归属证明;合作作品需提交合作创作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合作创作的声明等证明文件;法人作品需提交法人创作声明,即说明该作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职务作品,需提交职务创作声明(需作者签字、公司盖章)或作者与单位签订的创作协议(复印件);委托作品需提交委托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委托创作的声明等证明文件。由此可见,在著作权登记时,对于个人创作的作品,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文件,登记机构并不会对著作权人是否享有著作权进行实质审查,这样会导致一个问题,申请登记人可能随意找一个作品,即使其不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也能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也就是说,即便有人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这个人也不一定就是真正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登记证书虽然可以作为权属的初步证明,但鉴于上述提到的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若无其他证据(如:底稿,公开出版物,网页发表截图等),原告仅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属证据,则法院还需主动审查作品的发表时间、发表渠道等相关信息,核实是否符合登记证书上登记的内容,同时还需原告对作品的创作及发表情况进行解释,若无合理解释,即便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也不能形成证明原告权属的优势证据,存在被驳回的风险,这无疑为维权诉讼增添了障碍。


因此,著作权人不能过分依赖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明力,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最好还能提供更多形式的证据。著作权人在完成作品后,除了应积极进行著作权登记外,应妥善保存好作品的底稿,同时在创作过程中,通过其他方式留存可以证明作品完成过程及完成时间的相关证据,方能在维权诉讼中,减少举证的障碍,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3、树立存证意识,善于利用不同的方式对作品的创作过程、完成时间、发表时间进行存证。

尽可能提供多种形式的证据以及进行有效举证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人在创作之初就已树立良好存证意识,在创作的各个节点进行有效的存证,方能为日后产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充足的准备。


至于什么样的时间点应该进行存证,笔者认为应关注三个时间点:创作过程、创作完成时间以及作品发表时间。虽然证明权属时,最主要的是要证明作品是在何时之前完成创作,但是某些作品也存在创作过程时被剽窃的情形,而且法院在审查权属时,也需要了解创作过程。因此,如果能在创作过程中也留下相应的证据,那必然能更好得保护自己的作品。此外,若还存在委托创作、权利转让、授权等情况,相关的合同及权属证明或委托书、授权书也是重要的权属证据,应保存好。


至于使用何种存证方式,笔者建议作者可根据自身的经纪状况以及作品的类型考虑使用不同的存证方式,根据笔者现有的实务经验及同行分享,推荐以下几种存证方式供参考:


方式一:电子邮件


使用说明:很多作品一般都不是一瞬间即可完成,因此可以通过给自己发送电子邮件来证明创作完成时间。在创作的过程,可以每隔一段时间将作品(半成品)的电子文档发送到自己的邮箱,用来证明创作过程。


优点:简单便捷,无费用,随时可做,可信度较高


缺点:可能存在邮件泄露的问题,另外较大的文件可能会存在保存时效的问题,经过一段时间,文件可能被删除。


适用对象:经济能力一般,不想花钱进行存证的著作权人。


方式二:上传至第三方网站或云盘


使用说明:若作品仍在创作过程中,或著作权人未有发表作品的想法,推荐将作品上传至网络云盘,上传至云盘时,云盘会自动记录上传时间。也可以通过在微博,博客等第三方平台通过自己可见的方式私密发布作品,这样同样也可以查询到上传时间。创作过程中,也可每隔一段时间上传某一阶段完成的成果(注意:使用云盘时,修改后的作品版本应使用不同的文件名,避免覆盖了前面的文件),用以证明创作过程。


若作品完成,且确认可以发表,则可以上传至第三方网站上公开发表,也可以作为作品完成及发表的证明。


优点:简单快捷,大部分免费,可信度较高,证明力较强。


缺点:有些网站,如知乎,在修改文章后会直接呈现修改后的文章内容,且只能显示修改后发表时间而无法查看第一次发表的时间,导致无法证明完成时间。此外,若第三方网站停止服务或删除记录,权属证据会消失。


适用对象:经济能力一般,不想花钱进行存证的著作权人。


方式三:著作权登记


使用说明:作品完成时,可以向著作权登记机构申请进行登记,该证据可以作为权属的初步证据,但是登记证书作为证据也存在瑕疵问题,上文已做介绍,此处不再赘述。因此,举证时使用该证据,最好还能补充其他类型的证据,才能达到更好的证明效果。


优点: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明形式之一,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缺点:单独作为权属证据时,证明力弱,容易被推翻,费用较高(一个作品登记费用300元-500元不等,不含代理费用),出证所需时间长。


适用对象: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个人著作权人或公司著作权人


方式四:电子存证平台


使用说明:目前市面上推出许多电子存证平台,权利人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网页以电子版的方式将证据上传至存证平台,存证平台对该作品所体现的电子数据加盖特定的存证戳,将作品形成的时间及来源信息固定化,提供安全保密的作品原稿云储存空间,及时快捷对该作品与上传者之间的权属关系提供初步证明。必要时,依权利人申请还可以针对存证出具公证书、司法鉴定报告的等。证据上传方式有多种,有拍照存证、录像存证、文件上传等等,满足不同的存证需求。在创作过程中,同样也是可以采取该方式将创作过程进行记录。


优点:方便快捷、费用低,证明力高,支持各类电子数据,储存安全,防止他人篡改,证明力高。


缺点:目前不同的法院因提交的电子证据因主体资质、取证环境清洁性、取证过程客观性等内容对电子存证给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因此选取存证平台时应谨慎,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适合使用。


适用对象:希望能通过经济但又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存证,存证要求较高,或需要对批量作品进行存证的需求。


方式五:公证


使用说明:公证方式存证也是目前社会上承认度最高的存证方式之一,大部分法院都愿意采信公证书上所记载的内容。此外,因传统公证采取的是人工服务,对于存证的内容以及如何进行存证,有专业的公证人员对此进行指导及提供建议。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相对于自行存证,更加专业,也更加符合法院的举证要求。公证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创作过程以及创作完成进行公证。


优点:证明效力高、没有泄密危险


缺点:费用较高(一次公证费用根据不同情况收费一千到数千元不等),费时费力。


适用对象:不在意费用高且对存证要求高的个人著作权人或公司著作权人

 

综上,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各种方式留存证据。希望各位作者们都能在用心创作的同时,同时也多留一份心眼,多留一份证据,为保护自己的无形财产,时刻做好准备!


【作者简介】




罗洁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尤其擅长著作权领域诉讼;知识产权运营与保护;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解决;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教育背景: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英语双学位学士;曾到访台湾高雄大学交流学习。


主要业绩:


1、负责完美世界影视剧维权项目整体运作,代理其多个影视著作权侵权案件;
2、代理金士顿、掌阅、小米、VIVO、欧派等知名品牌的多个知识产权维权诉讼;
3、曾为多家银行及国企、外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4、曾为多家企业代理劳动争议诉讼,均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为企业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
5、曾参与劳动争议三方联调及诉前调解室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多个劳资纠纷,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


工作语言:粤语、国语、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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