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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那些与婚姻相关的承诺和反悔
发布时间:2019-05-27 18:03:22| 浏览次数:

爱情是美好的,这毋庸置疑。婚姻也应值得憧憬,缺失婚姻的人生并不完整。


在美好的爱情与让人向往的婚姻面前,总是满盈着甜蜜的承诺。“每天早上看到你和阳光都在,就是我想要的未来。”


然而,“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很多时候,那所谓山盟海誓,只是年少无知。在花光一生运气只为遇见你之后,花样各式的反悔接踵而至。虽说有些许骇人听闻,但事实上,与承诺一样,“反悔”也可能是贯穿婚姻始终的主线。本文将为大家总结与婚姻有关的几种“反悔”,聊聊这些“反悔”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一、结婚前的反悔


我们都清楚知道订婚的含义。在台湾地区,订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订婚的当事人要符合法定的年龄,订婚后要履行结婚的义务,解除婚约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然而,中国大陆的婚姻法并没有对订立婚约和解除婚约做出相关规定。一纸婚约仅受道德的约束而不受法律束缚。悔婚者仅受良心谴责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民间习俗,订婚时通常会涉及彩礼的给付。在一方悔婚的情况下,给付彩礼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此处若悔婚者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彩礼,在其良心受到更进一步的谴责后,法院通常会满足其要求。


二、婚姻中的反悔


从前的我们活在童话里,现在要开始考虑现实生活,关心粮食和蔬菜。通常来说,结婚后,承诺会变得更加具象,甚至会具体到一张协议当中。下面我们将讨论婚姻中协议的反悔问题。


1、忠诚协议的反悔


男方答应女方打死都不出轨。女方说好啊,我们写个协议,要是哪一方出轨,离婚时就净身出户。随后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最终,男方还是经受不住诱惑,反悔了当初的约定。女方提起离婚时,可以主张男方净身出户吗?


在实务中,忠诚协议的效力颇有争议。一般而言,若忠诚协议不超过《婚姻法》第46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即为有效。净身出户明显超过该范围,所以上述约定并无效力。忠诚协议更多还是道德上的约束。此时看来,“道德”二字为何显得如此苍白无力。


2、婚内财产协议的反悔


在此前的很多文章都有介绍,婚内财产协议是惩治渣男/女(男女平等)十分有效的途径。婚内财产协议的功能在于将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一方独有的财产。


若一方出轨后,为了挽回婚姻,与其配偶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夫妻共有的财产全归其配偶所有,这种约定能否反悔?在实务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认定上述协议有效,不可反悔。


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现存较大争议。如男方在婚后与配偶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自己的婚前房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约定是否可反悔?


有学者认为,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情形,该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而不属于约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除非该房屋过户给女方,或者该协议做了公证,否则这份协议是可以撤销的。



3、离婚协议的反悔



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签订后即生效,需要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后才生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所以,如果对方答应了离婚并且同意净身出户,在离婚协议上苍劲有力地签上自己名字,千万不要高兴得太早。因为该协议并未生效,对方随时可以反悔。


三、离婚后的反悔



一般而言,离婚协议在登记后即生效,不得反悔。关于财产、抚养权和探视权部分的内容可向法院起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但此处有一例外情况。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非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是不可反悔的。而且,在现实中,对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举证难度相当大。所以更多情况下,经登记后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难以被推翻的。




不是所有的感情都能走到最后,但所有人都希望自己善有善终。法律是道德最最最最低的要求。法律没规定你不能反悔,并不代表你应该反悔。


有的人一边试探道德的底线,一边唱着“分手应该体面”。到头来发现,自己规避了法律,却错过了人生。


律师个人简介




业务领域:离婚纠纷、继承纠纷


教育经历:英国利兹大学硕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士


工作经历:陈晖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事业务,承办了大量的离婚纠纷与继承纠纷案件。陈晖律师专长于处理诉前谈判协商、不动产分割、抚养权争夺及变更、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纠纷以及企业婚姻家事事务(包括企业股东资产隔离和企业家财富传承规划等)。担任多家境内外保险公司培训讲师。因其深厚的专业积淀、丰富的家事案件办理经验、出色的庭审表达以及对家事案件当事人情感的独特关注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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