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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新法速报!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五大要点
发布时间:2019-04-30 15:54:32| 浏览次数:


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并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官方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7SR8iNWk4qWH-fJjZwLd8g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共六条,体现了以下五方面的亮点:


一、明确关联交易实体,审查责任认定原则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过往的实践中,很多人通过关联方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但事先将相关交易方案、交易合同等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以此作为其免责的理由。

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明确了履行相应的程序不能作为其赔偿责任的抗辩,如确实损害了公司利益的,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明确关联交易中的股东诉权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救济机制,但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而并未明确关联交易中关联交易合同效力相关诉讼是否适用股东代表诉讼。

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进一步解释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将“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明确纳入了“董监高执行职务违法并损害公司利益”的范畴之中,进而使得公司股东可以就此直接提起诉讼,更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三、明确股东会可以在任期内解除董事职务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该条款还规定了董事连选连任、届满或辞职后改选等问题,但未对董事职务的解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是否能对任期未满的董事进行“撤职”,一直存在争议,很多上市公司还会将“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的条款写入公司章程。

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明确了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权通过有效决议解除董事的职务,但董事有权根据解除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要求补偿。


四、明确公司利润分配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而对于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并未作明确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增加了对公司分配利润时限的明确规定,总结而言,决议中列明了分配利润时限、且该时限未超出公司章程规定时限的,以决议列明的时限为准;决议中未列明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时限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就应当完成利润分配。这一规定使得公司分配利润的具体操作在法律上具有了更明确的时间要求。


五、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注重调解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还规定了,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中,法院应当注重调解,并支持当事人在合法前提下通过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对外转让股权、公司回购股份、减资、公司分立等方式解决纠纷。



作者介绍:


【李家杰律师】




李家杰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香港大学法律硕士、中山大学法学学士,主要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公司兼并与收购、企业融资及对外投资、公司治理及激励架构设计、私募基金与证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李家杰律师曾于全国性顶尖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曾参与经办大量股权投资、境外投资、公司并购、境外上市等大型交易项目,并为多家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新三板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邱文婷律师】




邱文婷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工业大学法学学士及工商管理学学士,主要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及激励架构设计、企业融资及对外投资、劳动人事风险控制、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领域的法律服务。邱文婷律师执业以来,曾服务过多家政府单位及大型企业,并为某公司新三板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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