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P2P平台爆雷,投资者维权指南 |
发布时间:2018-08-16 14:18:54| 浏览次数: |
摘要: 2018年P2P平台爆雷事件频出,平台跑路后,投资者如何维权?是选择民事诉讼还是选择刑事报案?刑事报案应当向那个机关报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毕律师为您支招。
4年前,毕律师在自己的公众号发表了一篇名为《莫让高息遮望眼,保护本金是关键----P2P平台风险点提示》的文章,现在来看当时的风险提示放到今天可能更为应景。律师这个职业作为社会经济事件的感应器,总能在暴风雨过后的第一时间看到满地疮痍,好久没动笔写公众号,但这几个月的P2P平台的“爆雷潮”又把毕律师给炸出来了,最近咨询“平台跑路后如何维权”的朋友实在太多了,为节约时间,就把诸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整合成在一起,《投资者维权指引》奉上。
一、维权!现在就启动?还是再等等? 山雨欲来风满楼,当P2P平台出现“不能登陆、大面积兑付困难、实际控制人失联、上新闻联播、突然发布异常高息项目”等状况,表明大限将至了,投资者就要积极着手启动维权。
当然也有一些比较有迷惑性的情况,如公司发布良性清盘通告、澄清声明,告诉各位投资人所有的提现都会完成、请大家耐心等待之类的,实质却是为跑路和转移财产争取时间;再比如有些平台实质运营良好,但突然冒出大量要跑路负面新闻,实则借款人假冒投资人大量发布的假消息,希望搞垮平台不用还钱……
各种局中局、套中套,投资人自己判断不了,应及时咨询身边的专业律师。
二、谁应为我的损失负责? P2P平台原本的定位是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如果所有P2P平台都老老实实地干好老本行----只提供撮合投资人和借款人的服务,很难出现平台难以经营的状况,现今平台爆雷多是由于P2P平台运营者将投资人的钱挪作他用或直接卷款跑路,其本质上就是个披着P2P外衣的“诈骗平台”。在此情形下,以下三类人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责任: 1.平台实际控制人。 爆雷平台的最直接责任人就是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在民事责任之外更涉嫌刑事犯罪,罪名可能涉及到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等罪名。集资诈骗罪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恶性更重,因此相较非法吸存罪量刑更重,犯罪数额100万以上(单位犯罪500万以上)就构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平台业务员。 从目前毕律师经办的实际案例来看,P2P平台一旦启动刑事立案,拘留范围一般都会扩大到公司业务骨干、管理人员甚至一般员工,但下级员工如果未参与实际控制人挥霍、转移财产,有可能在罪名认定上仅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甚至一些明显属于被动、辅助地位的员工有可能被认定无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定为犯罪),广东省高院已有案例。
3.实际债务承担人。 在毕律师解答的实际案例中,投资人经常忽略这个主体,因为有很多P2P平台是有经正常营部分P2P业务的,如果款项真的用于出借于债务人,即使平台跑路,投资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也不会消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
三、应选择刑事报案还是民事诉讼? “我们可以第一时间提起民事诉讼,快速查封平台和个人的股东个人的财产”;“我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争取到更多的利益”;“我们可以通过首先查封获得优先赔偿权”……
毕律师认为,以上全错。对所有跑路的P2P平台,优先建议只有一个,刑事报案。
对已经爆雷的P2P平台,纵然民事诉讼在个别方面有一些优势(比如被害人可以在民事起诉时主张利息,而刑事的退赔数额一般不再计算利息),但在如今的司法大环境下,路子根本走不通: 1.民事诉讼基本做不了快速查封。 民事诉讼的“诉前财产保全”在实践中法院基本不接受,一般都会转为“诉中财产保全”,两个制度一字之差,但查封启动时间可能相差几个月,早就错失查封冻结良机。反观刑事报案,公安查封冻结的速度和手段明显更快。
2.司法审判遵循“先刑后民”。 一旦启动刑事程序,所有民事审判就会中止,还是得等刑事先做出判决。
3.刑事案件中退赔优先于民事债务。 投资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启动了民事诉讼,最终在执行时还是要让刑事退赔先赔,您确定退赔后还有剩余财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明确: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4.走刑事退赔程序不需要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另外,如果投资人查实自己的投资款确实被用于借给个人借款人的,可以在先行报案后,再对实际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
四、报案要准备哪些材料? 报案时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这些:
五、去哪里报案? 虽然根据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是由经侦管辖,但实践中P2P跑路案件投资人既可以在派出所报案也可在经侦报案。
投资者可选择以下途径报案: 1、到平台注册(运营)地的派出所或者区县经侦支(大)队报案;
2、如果平台注册(运营)地路途遥远的,投资人可以选择到自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或登记案件。该种报案方式相较第1种方可能立案时间更长,因为P2P平台跑路案件是由平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牵头主办,因此报案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只有在接到平台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协查通告后,才会正式并案并联系投资人取证。
六、公安机关收取材料或出具“受理回执”就等于刑事程序启动了吗? 不是,刑事立案才是刑事程序启动的唯一标志。案件受理≠立案。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可以启动初查,初查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询问、查询、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调查手段。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才会决定立案。
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 如果不予立案,公安机关有义务向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投资人可以: 1、继续跟进案件进度,了解其他投资人的案件受理情况。 2、向不予立案公安机关提出复议。 3、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 4、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八、抱团维权可以吗? 法律并不禁止“抱团维权”,但抱团式的维权容易因群情激昂而行为过线,毕律师建议各位投资人要始终保持冷静,慎重选择维权的具体方式。如果在维权的过程中出现聚众闹事、封锁道路、打架斗殴、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维权需有道,违法不可取!
九、刑事立案后,多久可以出判决? 刑事案件的程序一般包括三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实践中,P2P平台跑路案件往往涉及人数较多,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从刑事拘留起算一般要经历1到2年的时间才能最终做出判决。
在一些极端案例中,可能时间更长。比如毕律师现在办理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中,已经历时3年多的时间,案件一审还未做出判决。
十、案件判决后能获得赔偿吗? 一些报案人担心报案以后投资款会被罚没或充公,毕律师可以告诉各位:这个说法不正确。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因此,刑事判决会做出退赔本金的判项,并且退赔本金执行顺序优先于罚金。
“根据对东方创投、中宝投资、乐网贷、雨滴财富等多宗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数据统计,跑路平台的投资人的资金退赔比例大致为43%,80%以上的案件中报案登记的投资者可得到退赔。”
以上数据样本量偏小不具有普遍性,实践中退赔比例可能达不到这么高,但只要积极参与报案,大部分P2P平台爆雷案件被害人确实能获得部分退赔,聊胜于无。
十一、在维权过程中,须谨防二次受害 很多投资人觉得自己P2P踩雷够倒霉的了,但否极不一定泰来,有些投资人在维权路上再次被骗,出现一些案例在维权群中有人冒充律师或者维权代表,以代理费、律师费等名义收取款项,收款后退群消失。”
“现今眼睛里流的泪都是当年脑子里进的水”,赚钱的道路上,需要百转千回、九死一生才能绕出地雷阵, 千万不要再轻信什么“上市”、“国资”、“风投”等背景的无用背书,毕律师还是四年前那句送给各位:莫让高息遮望眼,保护本金是关键,以上。
律师简介:
毕京琨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和企业商业舞弊调查。 教育经历: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刑法学硕士。 工作经历:毕京琨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了若干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全国第一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无罪判决案件、全国最大网络赌球案主犯曾某某的二审辩护、揭阳三打两建第一案交通管理局某局长受贿二审辩护、荔湾水务局局长黄某贪污受贿案一审辩护、沙面小学校长贪污受贿案一审辩护、“飓风行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列案、2017 浙江省清理涉枪涉爆专项系列案第一单不起诉案件等。
李江
业务领域:专注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刑事辩护与刑事风险防范法律服务,尤其擅长贪污贿赂、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辩护。 教育经历: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刑法学硕士。 工作经历:李江承办了若干全国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并为多家企业提供过刑事控告专项法律服务,其中包括:中共安徽省代表胡某挪用公款案(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广东省残联副理事长谢某贪污案(采取辩护意见,予以从轻处罚);海南渔业大亨吴某行贿案(终审改判吴某不构成行贿罪);广州沙面小学校长张某贪污、受贿案(法院判决张某不构成贪污罪)等。李江曾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的草案修订工作,并荣获第二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二等奖。
谭珊律师
业务领域:主要专注于财产类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服务。 教育经历:法学学士。
工作经历:谭珊律师自执业以来,主办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包括多起涉嫌银行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集资的多种经济类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诉讼经验。谭珊律师承办的案件包括:“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系列案;“天泽能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2017浙江省涉枪涉爆专项系列案;2017年深圳市走私货物系列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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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毕京琨、谭珊、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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