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在2014年农历春节期间通过朋友介绍进入广州某游艺中心工作,担任服务员,每月固定工资2500元,伙食补助400元,工作内容是看管游戏机,并帮助娱乐城玩的顾客卖烟卖水,有时为顾客充值游戏币。由于公安机关突击检查该游艺中心,发现游艺中心有人参与赌博并有赌博机,并将游艺中心工作的人员带回公安机关调查,陈某某在游艺中心楼上的员工宿舍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羁押逮捕,随后被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控辩双方的意见
(一)控方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伙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出示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且系未成年人,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移送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二)辩方意见
1、关于定罪方面,根据现有的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陈某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1)陈某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是否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共犯的认定应具有(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这几种情节。本案中,陈某某于2014年2月通过朋友介绍在某游艺中心工作期间,并未参与赌场管理,工作职位是服务员,案发之前每月仅领取固定工资2400元,伙食补助400元。工作内容是看管游戏机,帮助客人买饮料、烟,代客人充值游戏币,发现特殊情况向实际管理人员“肥仔”等人报告,其对每日游艺中心的营业额并不知情,未对赌博盈利提供投资、拉客、管理等直接帮助,未参与利润分配,更未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而且工资标准也低于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不应当认定其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2)陈某某不是本案赌场的出资者和经营者,仅为低薪打工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规定“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本案事实证据及陈某某的供述均表明,其仅为被雇佣为赌场打工的人员,并未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建议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2、关于量刑方面,辩护人虽不同意对被告的定罪,仍参与本案量刑问题的辩护。
(1)陈某某1996年12月10生,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于2002年至2013年一直在学校读书,个人成长经历及家庭情况较简单,2014年2月才辍学来广州并经朋友介绍在本案游艺中心打工。对本案开设赌场罪这一罪名的认知能力及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并未有过多认识。
(2)陈某某是赌场打工人员,为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在本案中并未对开设赌场盈利这一行为有直接帮助,其地位、作用可以忽略不计。
(3)陈某某是初犯、偶犯,在讯问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工作情况、内容,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被告人陈某某已对自己的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其表示愿意认罪,渴望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罚应当具有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宣告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辩护结果和理由
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广州市某区法律援助处指派接手此案后,本律师通过依法会见被告人,约见法定代理人面谈陈某的成长经历,仔细查阅案卷,参与庭审,与公诉人就定罪证据针锋相对、据理力争,认为陈某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开庭后,辩护人仍与公诉人进行沟通,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因开设赌场的真正老板未抓获归案,而处罚一个仅靠付出普通劳动的打工者。本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最终某区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广州市某区法院裁定予以准许,陈某某得以释放。
社会效果
通过办理多件未成年犯罪案件,本人体会到法律援助不仅能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使失足少年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深刻认知,同时也充分利用法庭教育和会见的机会,告诫未成年被告人走好今后的人生路,最大限度预防重复再犯,尽全力挽救失足少年,同时也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最好的法制教育。而且法律援助事业体现了作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和家国情怀,承办法援案件的补贴标准虽不能与社会委托案件收费标准相比较,既然选择做法援律师承办案件,不管案件多繁琐,多复杂,耗时多长,受援人行为多恶劣,都一定要认真细致,尽职尽责、保质保量的完成,正是这份法律人的坚守和从基层做起的踏实,才能支撑起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习总书记曾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律师,还更要有相应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担当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特别是一名已经投身法律援助事业的律师,我们要比的并不是每小时的时薪是多少,每一年获得经济利益的多少,更重要的是如何直面面对新型社会转型期,基层法律服务难点、疑点,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帮助了多少困难群众,承担了多少社会责任。
孙兵文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本科学士学位,现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余年,曾办理过多种类型法律事务及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职业操守,为人耿直,正派,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在处理法律事务中,精益求精,在珠三角地区有广泛的社会资源。熟悉并了解企业内部的运作规程,善于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发现问题,抓住问题的本质及核心,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并且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和途径解决各类棘手问题。
擅长经济纠纷,房地产纠纷,企业法律事务,刑事案件等。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广东省委综合一支社社员、广东电视台新闻频道《律师说》特邀嘉宾等社会职务。2014-2017年获得广州市律协业务成果奖、公益爱心奖、理论成果奖,广东省第三届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等多个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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