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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不能作为抚养权变更的法定理由
发布时间:2017-02-17 20:14:39| 浏览次数:




抚养权的主要内容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照顾子女的权利,但同时也涉及监护教育、住所指定、惩戒、子女财产管理、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若夫妻双方已经协商确定或由法院已经判决抚养权归一方获得,一般不能轻易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除非有相应的法定事由。《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从以上法律可知,确认子女抚养关系,主要应当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若抚养权判决后或者争夺抚养权过程中,即使一方提出主张认为子女与另一方不构成亲子关系,并不能必然证明非亲生子女抚养会导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也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在没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法院是不宜进行变更抚养权。

 

                                         

参考案例:(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600号    


文转载自本所彭亚律师的个人微信公众平台“彭律的法治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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