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的位置:首页-原创

案例 | 原配追回配偶赠与第三者财产案件实务解析
发布时间:2024-02-04 15:18:10| 浏览次数:


作为被配偶背叛的一方,精神上的伤害可能一辈子也难以愈合,但物质上的损失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救济。本文主要围绕“原配追回配偶赠与第三者财产”这一群众关切的主题,以三个团队经办案例为引入,结合近年广州和其他地区的司法实务,分别对类案中的“案由类型”“诉讼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判决返还范围”展开分析和讨论。

一、团队办案手记

不同情形下的财产追回

以下是在我们团队经办的案件中,摘取的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不同的3个典型案例,具体情形如下:

案例1 婚内发现配偶赠与第三者财产

2023年1月,马女士无意间发现郝先生与赵女士存在多年婚外情,并育有一私生子,且多年间一直向赵女士转账。马女士拟起诉郝先生和赵女士,要求赵女士和郝先生返还相应款项。

立案后,通过律师调查令调查发现,郝先生在婚内向赵女士转账约150万元。赵女士承认收取相关款项,但称相关款项为郝先生支付的私生子抚养费,其无需予以返还,郝先生亦向法院出具声明确认赵女士的陈述。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案例2 离婚后发现配偶赠与第三者财产

2022年1月,何女士与王先生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2022年3月,何女士无意间听见王先生与他人通话,通话内容涉及王先生拟与他人结婚,但该人却拒绝王先生。在何女士的多次追问下,王先生坦白在婚内与秦女士保持多年不正当关系,并向秦女士转账约300万元,何女士拟起诉秦女士和王先生,要求秦女士和王先生返还相应款项。

立案后,通过律师调查令调查发现,王先生在婚内向秦女士转账约290万元。秦女士承认其收取相关款项,但称其与王先生并不存在不正当关系,相关款项为替王先生过桥而收取的款项,款项已通过现金形式向王先生返还,其无需予以返还。最后,法院以秦女士无法证明收取的款项为过桥资金为由,判决秦女士与王先生向何女士共同返还290万元及利息。

案例3 配偶离世后发现其曾赠与第三者财产

2018年,董女士与范先生离婚,范先生后于2023年去世。范先生去世后,董女士才得知范先生在婚内为杜女士购房,房屋登记在杜女士一人名下,但未能取得转账记录。董女士拟起诉杜女士,要求杜女士返还房屋市值对应的款项。

立案后,通过律师调查令调查发现,范先生在婚内向杜女士转账约60万元,向开发商转账约90万元。杜女士承认其收取相关款项,但称相关款项为范先生出于朋友情谊对其作出的赠与,其无需予以返还。

最后,法院以董女士无法证明范先生向开发商转账的款项为范先生与杜女士共同购买房屋为由,仅判决杜女士向董女士返还150万元及利息。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第三者分别以“私生子抚养费”“过桥资金”和“朋友间赠与”作为排除不法性的抗辩理由。团队经过大量案例检索发现,第三者的抗辩理由层出不穷,其中最为常见的有以下三种,分别是:(1)支付抚养费;(2)款项已转回;以及(3)款项属于双方之间的借贷等生意往来。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抗辩理由也存在着不同的态度。

(一)抚养费

第三者辩称原告配偶转账并非赠与款项,而是为了抚养非婚生子而支付的抚养费,是合法有据的。《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第三者与原告配偶共同生育的孩子是非婚生子,原告配偶亦有义务承担该非婚生子的抚养费。但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该抗辩理由必然能够在此类原配追回配偶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案件中得到法院的支持。从广州近几年的判例看来,目前司法判决对该抗辩理由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抚养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从而应当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如(2021)粤01民终9949号判决中明确载明:“周某(原配)要求李某(第三者)返还苏某(原告配偶)向其支付款项,李某主张上述转账款项属于苏某负担儿子的抚养费,由于赠与行为与抚养费问题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抚养费不应在本案处理。李某如果认为苏某需要支付相关抚养费,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2021)粤0115民初18359号判决更是明确载明:“杨某(原告配偶)对其子应承担的抚养责任应由权利人王某(第三者)另案向其主张,故王某主张其独自抚养儿子的部分开支不应与本案王某应返还的款项相抵扣。”即明确了抚养费不能与应当返还的赠与款项相抵扣。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应当抵扣,如在(2019)粤0104民初15788号一案中,法院以“考虑到被告罗某阐(原告配偶)经常到武汉与江某平(第三者)共同生活,并生育有一女,必然存在着日常生活开支,罗某阐作为父亲亦应负担起女儿罗某某的抚养费用”为由,酌定抚养费为120万元,并且将该120万元抚养费从所认定的应当返还的赠与款项中予以扣减。又如(2021)粤01民终6408号一案,因第三者与原告配偶之间签订了《抚养承诺书》并约定了具体的抚养费用,法院因此认为:“该协议书是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后自愿签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邓某(原告配偶)所支付给郑某(第三者)的1292656.20元中,70万元是郑某的抚养费”,并将抚养费予以扣减。可见,司法判决目前在抚养费是否应当抵扣一事上尚未有明确的意见。

(二)款项已转回

部分案例中,第三者辩称虽然原告配偶确实向其赠与过款项,但因其已经向原告配偶返还了部分款项,法院应当将已返还款项从所认定的赠与金额中扣减。从近几年广州地区法院的判决看,若第三者确实能够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或者银行流水证实其确实已经将款项转回给原告配偶,那么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法院亦会将该款项进行扣减。我们团队在2023年经办的案件中也有相同的处理。

(三)生意往来

第三者辩称其与原告配偶之间存在生意上的经济往来及存在借贷关系,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其中,第三者主张与原告配偶存在生意上的经济往来的,法院一般会审查第三者和原告配偶之间是否存在对应事实,转账事由是否与转账时间、金额一一对应。可见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第三者提供的证据能否使其主张的事实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在上述我们团队经办的案例2中,第三者就主张原告配偶给其转账的款项是过桥的款项和报酬,而非赠与,但由于第三者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法院最终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者以转账是基于借贷关系作为抗辩理由的,从众多案例分析看来,法院一般会以“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由不予处理,具体表现为若第三者主张其向原告配偶转账的行为系属出借,法院一般不会将该笔转账的款项与本案确定应当返还的赠与金额相抵扣。同样地,若第三者主张原告配偶向其转账的行为系偿还已欠借款,法院亦不会将该笔款项认定为赠与金额。可见,即使第三者以与原告配偶之间存在基于其它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经济往来作为抗辩理由,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支持的尚属少数,法院大多数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采纳或是以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处理。

通过我们团队经办的案件以及类案检索可知,在“原配追回配偶赠与第三者财产”相关案例中,还有四个问题值得关注,即“案由类型”“诉讼主体”“责任主体”“判决返还的依据”。结合近五年广州等地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不同时间、不同法院对上述问题的认定有所不同。

二、案由

合同?侵权?还是不当得利?

2020年、2021年以前,广州地区法院一般认为,此类案件的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而在2020年、2021年以后,广州地区法院倾向于采用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

与广州地区法院的认定不同,在北京和上海地区,亦有法院将确认无效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为此类案件的案由。如(2021)云0402民初5958号、(2020)冀01民终6371号、(2019)浙0109民初6382号案件中,法院均认定其案由为侵权纠纷。

三、诉讼主体

配偶是共同被告还是第三人?

对于在诉讼中将配偶认定为被告还是第三人,不同地区法院的认定存在差异。通过对近三年的案件分析可知,将配偶认定为共同被告,是广州地区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如(2023)粤0118民初3296号案件中,原告基于配偶何某在婚内向婚外人士张某无理由转款发生纠纷,但原告未将何某列为被告,且在庭审中明确仅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责任,不要求何某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对此,法院的裁判观点为,在此类纠纷中,何某应属于恒定的适格被告,原告的上述诉讼行为有违诚实信用民事诉讼原则。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但在北京、东莞、江门地区,均有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将配偶认定为第三人。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2023)京02民终8586号案件中,原告王某在一审中并未针对其配偶王某2提出诉求,但一审法院亦将其列为被告。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的配偶王某2的诉讼地位应被列为第三人,原审判决有失妥当,依法予以纠正。

由此可见,关于配偶在此类案件中诉讼地位的问题,不同地区法院的观点还是有差异的,甚至是像前述广州和北京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四、责任承担

配偶一定要担责吗?连带清偿还是补偿清偿?

根据前文所述,原告配偶一般会被列为共同被告,且由于配偶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存在过错,法院一般认定其属于共同侵权人,故需与第三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法院的认定有所不同。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从近三年广州地区法院的判决看,大部分法院判决原告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2021)粤0113民初22466号、(2022)粤0105民初10897号、(2023)粤0114民初4097号等。

其中,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办理的(2022)粤0105民初10897号案件中,原告仅主张第三者返还财产,在经过法院多次释明后,原告均坚持不要求配偶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原告经本院多次释明,坚持不要求被告谢某承担责任。原告对于被告谢某责任的免除,也会在相应范围内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产生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因此,原告只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返还财产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我们团队经办的案件中,也有原配基于维系婚姻的考虑,而拒绝将其配偶列为被告的,但在团队做了大量案例检索工作并向当事人释明败诉风险后,当事人同意将其配偶列为被告。建议经办此类案件的律师同行,一定要事先告知当事人案件潜在的风险。

配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非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一般是基于原告自身的请求予以支持。在近三年广东地区的法院判例中,判决配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案例并不占多数,如(2021)粤0118民初6497号(2021)粤0115民初1835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配偶对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均存在过错,作为共同侵权人,均应对原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鉴于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配偶对第三者的还款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可见,判决配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是法院尊重原告处分自身权利的体现。

五、返还范围

赠与财产的全部还是一半?

关于第三者及原告配偶应返还一半还是全部赠与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一般视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分别处理: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及其配偶尚未离婚的,法院一般判决返还全部财产,但也有些法院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仅支持返还一半款项;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及其配偶已经离婚的,法院一般判决返还一半财产。但也有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案件中法院不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原告配偶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另案主张。

根据最高院民一庭于2021年出版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01条的有关意见,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202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在中国人民大学共同召开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中,关于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问题,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婚外情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司法判决对此应当坚决做出否定性评价。无辜的配偶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对方全部返还。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创世网络 备案号:粤ICP备12056862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23层 电话:020-83858533 邮箱:kingway@gkl.com.cn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