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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香楼”商标案一审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3-08-10 14:34:03| 浏览次数:

朝着公平正义,循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股权转让和剥离商标租赁捆绑交易,同一品牌,同一品质

保护百年中华老字号,保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

“莲香楼”商标案一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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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广州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和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中,对案涉“莲香楼”商标使用许可方式,一定要坚持体系性和目的解释。法益保护而言,最重要的是保障交易安全,尤其是保护中华老字号声誉与品牌。按体系解释,按目的解释,按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从权利平衡、权利保护和合理避让角度,莲香楼公司理当独占使用“莲香楼”商标。否定原告独占使用,保护的目的就会落空,一切均无从谈起。“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盲人摸象”,必然铸成错案。本案绝非简单的商标侵权案,绝不可机械司法,机械僵化孤立地仅从合同相对性,仅从商标法,仅从饮食集团是商标注册人的角度考虑,否则,必然背离公平正义。

“莲香楼”商标的特殊性,除了股权交易捆绑商标招租,还在于历史上该商标本属莲香楼公司,无论改制前,还是改制后,莲香楼公司均承载着“莲香楼”的商誉。历史发展至今,“莲香楼”商标和莲香楼公司之间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从权利平衡及权利保护角度,改制后莲香楼公司每年向饮食集团交付巨额商标使用费,迄今已支付逾2300万元,饮食集团已经从中获得巨大收益,故,本案从本质上讲,是不以使用为目的,也不掌握产品和服务技术标准,却持有“莲香楼”商标的饮食集团,在莲香楼公司成功改制且其商标权益已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不满足于既有权益,明知根本无法保障“同一品牌,同一品质”,为了攫取部门眼前利益,涸泽而渔,竟置老字号品牌声誉于不顾,而忘记初心——饮食集团自己经营管理的莲香楼公司当初经营管理不善,陷入困境,老字号品牌影响力日渐式微,西关世家通过公开竞拍,以近7000万元的对价受让99%股权,从而取得莲香楼公司经营权,并逐年支付巨额商标使用费,由此老字号企业莲香楼公司实现了盘活资产、走出困境的主要目的。

西关世家15年来缴纳逾2300万元的商标使用费,而去年8月商标普通许可招商的对价仅仅是10年不低于355万元,这个对比差别太大,可以反证西关世家当时并非普通许可,否则违反常理。西关世家15年来的经营结果使得“莲香楼”商标增值,普通许可等于瓜分了西关世家多年努力的财富。一个老字号商标被多家市场主体使用,无疑将会造成混淆。

饮食集团明知根本无法保障“同一品牌同一品质”,明知莲香楼公司对于老字号具有在先权利,竟置老字号品牌声誉于不顾,为了攫取部门眼前利益,涸泽而渔,是一种典型的背信弃义、巧取豪夺行为。

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原告请求权基础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莲香楼”既是老字号企业名称(字号),也是“莲香楼”商标文字符号。老字号企业名称这一在先权利所承载的商誉,应当予以保护,商标权利不得滥用,否则必然导致混淆。

原告独占使用许可方式使用“莲香楼”商标是不言而喻的题中应有之义,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基础。商标使用许可方式,商标及其招租条款,应当纳入到整个招拍挂交易体系中,基于包括纳入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广州市国资委16号文在内的股权交易合同内容,基于合同目的,本着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进行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解释应当以公平正义为依归,“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解释利益也应当归于原告西关世家。股权交易捆绑商标招租搭售的交易基础,原告旨在接盘莲香楼公司从而取得莲香楼品牌商标的全面经营权,合同对价巨大,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对案涉莲香楼商标的使用方式不可能是普通许可,普通许可,为他人做嫁衣裳,对于接盘者毫无意义,不具持续发展,做强做大品牌的动力。因此,本案中以租赁方式使用莲香楼商标,实质上即是商标法上独占许可方式。所谓不言而喻、题中应有之义,如同“请客吃饭”、“洗碗”——言“吃饭”,但更多的是吃菜、喝酒,饭倒吃得少;说“洗碗”——不仅是洗碗,也要洗筷子勺子,还得刷锅。

广州市国资委16号文成文时间为2006年8月11日,股权交易合同订立于2006年9月1日,股权交易前后两次流拍,直到第三次股权交易捆绑商标租赁,才由原告西关世家竞得股权。西关世家之所以竞拍,无疑是看中了“莲香楼”这一商业标识的潜在商业价值,旨在受让莲香楼公司99%股权从而取得“莲香楼”商标的全面经营权。抛开捆绑“莲香楼”商标租赁这一股权交易基础,利益格局将严重失衡。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之一是承租人独占租赁物的使用权。因此,以租赁方式使用“莲香楼”商标,即是独占使用许可方式。基于股权买断,永续经营老字号的交易目的,故租赁期限也不受20年期限限制。

此外,历史上,“莲香楼”商标原本属于莲香楼公司,一直由莲香楼公司使用,改制后莲香楼公司承载、承继了“莲香楼”商誉,之所以有本案纷争,是因为原告西关世家摆脱了困境将莲香楼公司经营好了;现状中,“莲香楼”商标和莲香楼公司之间已然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从合同目的,从历史、现状、公平角度,从保护老字号品牌,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投资者权益出发,遵循“法、理、情”,应当认定原告对于“莲香楼”商标的使用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方式。

商标如同树木,根植于特定土壤,这块土壤就是经营实体,就是产品和服务。改制剥离商标到饮食集团,饮食集团仅有10名社保参保人员,不掌握产品工艺和服务技术标准,无法滋养莲香楼商标,这棵树木的根系还是渗入莲香楼这块土壤中。保留1%黄金股和“莲香楼”商标剥离——留一手,每年收取不菲商标使用费,足矣!改制之时,莲香楼公司陷入困境,足以证明当年饮食集团经营管理水平状况,而今劫波渡尽,面向未来,更应该同舟共济,同心同德。

枫盛公司明知存在法律纷争,仍然自陷风险竞拍,旨在通过使用案涉商标,让消费者和潜在客户认为其与百年老字号莲香楼存在关联,这是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

从市场格局看,老字号与“莲香楼”商标代表的产品和服务,早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莲香楼”老字号这一“烙印”鲜明而突出,已经赋予了相关产品和服务显而易见的市场区分特征,无论莲香楼老字号,还是莲香楼商标,二者均承载着同一商誉——该商誉即是莲香楼公司所出品的产品和提供的饮食服务的美誉度。尽管改制时将“莲香楼”商标人为剥离,但历史上本属一体,二者融为一体,由来已久,相关公众看到“莲香楼”商标,自然而然就会想起百年中华老字号,二者根本无法区分。

商标运营和商标授权是商标许可的一种方式,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诸如麦当劳、肯德基商标许可模式是在将商标品质严格保障以获得商标的增值和保值并从中获得利益,因此在一个城市中可以出现多家麦当劳、肯德基店铺。但在本案中,荔湾区国资局与西关世家的《股权交易合同》中约定,西关世家作为目标公司99%股权的受让人,在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必须继续使用“莲香楼”的商标,向商标所有权人缴纳商标使用费,同时不准自行注册衍生商标。

同时,在广州市政府国资委《关于泮溪酒家和莲香楼品牌使用费的批复》(穗国资批〔2006〕16号)中,规定对于该老字号及商标不得转租、分租,并且明确规定了“莲香楼”商标的使用费为137万元/年,并且以此为基数每年递增3%。而且对于商标权的使用期限,双方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广东省高院123号判决书,原告方面必须无限期支付商标使用费,因此对于商标权的使用期限并无限制。

综合考虑双方约定和文件规定中对于莲香楼商标利用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授权,其目的和意义应当是基于保住“莲香楼”作为老字号品牌的目的且同时避免市场中消费者产生混淆。当注册商标权人授权他人使用其商标,收取高额的使用费并不作使用期限限制时,此种授权使用的方式在性质上属于独占许可。

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习惯中,相关限制应当是基于双方的,即商标被许可人有遵循该限制的义务,亦意味着商标权人有合理避让之义务,即“莲香楼”这一文字同时作为商号和商标使用,但其权利分属两者的情况下,商标权人对商号权人所享有权利的“莲香楼”字号在商标使用上设置诸多限制,商标权人亦应承担合理避让之义务,即不能采用普通许可方式再进行普遍式地授权以保障该商标作为老字号品牌的质量保障,也不造成消费者误认,否则对商标被许可人的限制则凸显出明显违反公平交易原则且容易使得消费者对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来源和商号所指向的企业实体产生混淆。事实上,经过西关世家十几年的运营,“莲香楼”商标不仅保住了糕点和粤菜质量控制,还使得该品牌逐渐知名,此时商标权人欲再通过商标许可方式获得更多的利益是不正当的,再采用普通许可方式许可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发生误认。

同时,应当注意到,莲香楼公司自2006年起一直以137万为基数,年递增3%的使用费标准向商标权人缴纳许可费用,按照市场中存在商标普通许可的交易习惯,普通许可方式不应是按照递增费率缴纳许可费,而是在规定地域规定价格进行固定许可费的缴纳。因此,可以认定西关世家与商标权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并非商标普通许可。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独占许可使用中,商标权人对于使用人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因此不对商标做过多的控制和管理;而在普通许可使用(非独占许可使用)中,由于授权使用商标的主体不止一家,为了保证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商标权人都会严格管理、控制和监督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情况,以确保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例如,对于诸如麦当劳、肯德基商标权人进行的普通许可,其前提是商标权人严格控制商标所附着的商品品质、服务及对外商业形象、商业外观、商业口号、营销策略等标准。

而本案中,自2006年西关世家取得莲香楼公司绝对控股股权及商标使用权以来,饮食集团对莲香楼公司使用“莲香楼”商标的情况,不仅未加以控制和管理,反而要求西关世家在原基础上充分扩大、发挥和保持莲香楼老字号的优势。可见本案中的商标权人最开始并没有对以上内容存在统一标准,而以上内容的标准皆是由西关世家确立并付诸于“莲香楼”一系列商品和服务上施行。本质上,在市场中存在“莲香楼”服务、产品口味、建筑布局等一系列商业外观都是由莲香楼公司进行控制。尤其是西关世家受让股权以来,经过十几年持续投入和努力经营,莲香楼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进一步得到了提升,充分保证和发挥了老字号的品牌优势,已经将商品或服务与“莲香楼”公司建立起了稳定对应关系,控制了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

观察案涉政府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莲香楼”商标权被莲香楼公司使用,有租赁关系作为法律依据。而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之一是承租人独占租赁物的使用权。这印证了上述莲香楼公司独占许可使用“莲香楼”商标的结论。可见,无论是从授权使用的内容、对价、期限来看,还是从对商标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方式来看,饮食集团对于莲香楼公司使用“莲香楼”商标的许可使用方式,在性质上属于独占许可使用无疑。

综上,荔湾区国资局在向西关世家转让莲香楼公司99%股权的同时,保留“莲香楼”商标权并以收费、无期限限制的形式授权给莲香楼公司使用,此种许可使用的方式在性质上属于独占许可,得以排除对其他主体的许可使用,因此饮食集团无权再对其他主体发放“莲香楼”商标的使用许可。原告对于案涉商标具有独占使用权利,被告饮食集团将案涉商标进行普通许可招商的行为,法律上应予否定评价。

二、关于利益衡平

从利益衡平角度看,其一,饮食集团既不以使用为目的,也不掌握技术标准,其商标权益已得到充分保障;其二,倘若2006年商标不剥离,如果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意味着整个交易对价在6952万元(5120万+1632万+200万)基础上增加商标评估价900万元,而加上900万元即意味着一次性支付买断商标。【需要指出的是,原告西关世家究竟想买什么?5120万究竟又买了什么?——目标公司资产中,其中并不包括属于文物的第十甫路67号,仅是陈旧的设备设施,破败不堪的部分房屋;1632万,是股权交易随之而来的员工身份转换,买断工龄的对价,同时承诺安置员工;200万,是在股权交易合同订立之后额外另行支付的解决莲香楼历史遗留问题的对价。】仅因是无限期分期支付,支付方式不同,支付方式改变,使用方式就截然不同吗?无限期支付,迄今为止饮食集团已收取逾2300万(截至2012年即已收取逾900万),只要莲香楼公司存续即可永远收取,一次性收取900万元,较之于从2006年起收取137年,逐年递增3%,一次性收取和逐年收取、永远收取,对于饮食集团而言,后者利益即无限期收益远远大于前者,相应地,西关世家方面的负担,后者远大于前者。对西关世家而言,难道支付对价越大,享有权益反而越小?有失公允,有悖公平合理和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商标年度使用费基数137万的确定与商标使用许可方式密切相关,如果是普通许可,评估价900万,基数绝不可能137万/年,且逐年递增3%,此乃基本商业常识;其三,莲香楼公司十来年每年纳税逾千万,2019年纳税近2000万,直接就业人员近500人,相关产业链上就业人员数以千计。税收属于国家利益,饮食集团收取的商标使用费毕竟是单位部门利益,莲香楼公司纳税额远大于商标使用费,为了单位部门眼前利益,涸泽而渔,最终将毁掉老字号品牌,因小失大,实乃不智之举。但凡有良知者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局,也绝非司法裁判所要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四,基数137万元(年递增率3%),是基于商标品牌评估价900多万元而定,使用费与使用方式密切相关。普通许可意味着使用者数量不受限制,因此,对被许可人而言,普通许可与独占许可截然不同,其商业价值远远低于独占许可。公允而论,莲香楼品牌价值与世界驰名品牌麦当劳、肯德基相去甚远,尚难同日而语,但麦当劳、肯德基每年的品牌加盟费却与原告交付的使用费不相上下,为什么?就是因为尽管麦当劳、肯德基作为世界驰名品牌,但加盟店系以普通许可方式使用商标品牌。商标品牌价值悬殊的情况下,相同使用方式即同为普通许可方式,品牌使用费也应该同样悬殊,而莲香楼年度使用费却与麦当劳、肯德基加盟费相当,唯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二者使用方式不同。两相对照,也反证了原告使用方式不可能是普通许可。招商公告显示枫盛公司年度使用费仅三十几万,也进一步佐证原告使用方式不可能为普通许可。

经由原告西关世家十几年如一日的苦心经营, “莲香楼”三个字,光彩夺目,如今这一金字招牌,作为字号属于莲香楼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无疑受法律保护。

“莲香楼”这一字号是“中华老字号”,莲香楼酒家是国家五钻级酒家。“莲香楼”这一金字招牌是莲香楼公司的商业标识,如莲香楼公司以外的经营主体使用“莲香楼”商标,必然出现“莲香楼”三个字,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极易产生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攀附老字号企业现有商誉,不正当争夺消费市场的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将两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或误认为两者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譬如,被告枫盛公司在东风大酒店附近装修阶段打出的广告中,竟赫然出现“1889,莲香楼”,设立才几年的枫盛公司,攀附莲香楼公司商誉的意图,昭然若揭——没错,莲香楼公司滥觞于1889年,但问题在于,我国商标法上世纪80年代颁行,商标法颁行之后始有“莲香楼”商标,无论饮食集团,还是枫盛公司,均与“1889”这一莲香楼公司的创立之年没有任何关系。“莲香楼”既是莲香楼公司企业名称,也是“莲香楼”商标文字符号。莲香楼老字号企业名称这一在先权利所承载的商誉,应当予以保护,商标权利不得滥用,否则必然导致混淆,最终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损害消费者利益。饮食集团“一女二嫁”的行为,法律上应受否定评价。否则,此例一开,莲香楼公司将无宁日,后果严重,必将引发系列诉讼。

股权交易合同至今仍在履行中,股权交易合同在莲香楼公司存续期间均必须予以履行,股权商标捆绑交易项下,原告支付对价无疑包括了股权转让5120万、员工安置费1632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0万、商标使用费迄今为止逾2300万。按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基于合同目的,荔湾国资局负有保证原告得以顺利使用商标的合同义务。


商务部文件对中华老字号的定义: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试问,饮食集团何年何月成立?是否历史悠久?是否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是否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是否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比较对照一下,饮食集团与中华老字号有何关系?是否鹊巢鸠占?

按公开招拍挂文件,按合同约定,仅剥离商标权,股权转让价款仅从目标公司净资产评估价中扣除商标评估价,字号权按民法典规定,属于人格权范畴,倘若老字号属于饮食集团,意味着剥夺了原告字号权这一人格权,试问,股权商标捆绑交易还有价值和意义吗?谁会来投资竞拍?

谁最珍惜莲香楼老字号品牌?无疑是莲香楼投资人,投资人十几年来投入巨资,苦心孤诣,栉风沐雨,才有今天莲香楼的欣欣向荣!

不能因为饮食集团冒着法律风险,枫盛公司明公司明知存在纷争,不顾原告强烈反对,严正交涉,仍然强行推进招商,目前生米煮成熟饭,即予以放任。砸了老字号品牌,始作佣者就是历史的罪人!砸了老字号品牌,谁受损谁受益?受益的是搭便车傍名牌者,捞一把就走,受损最大的无疑是最珍惜老字号的投资者,受损的是国家和社会,损失的是每年逾千万近两千万税收,消费者失去了选择莲香楼老字号这一机会。饮食集团,为了部门眼前利益,涸泽而渔,实属不智!国企和民企平等保护,既是法律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司法政策要求。饮食集团所谓国企保护,国有资产流失,云云,调门再高,也经不起推敲。更需关注莲香楼公司改制之后每年贡献的逾千万近两千万税收,改制之前贡献税收几何?枫盛公司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应予否定评价。

本案纠纷之所以发生,是因为2006年改制以来,原告西关世家作为莲香楼公司的股东,作为经营者,十几年如一日苦心经营之下,莲香楼公司终于焕发出勃勃生机,如莲香楼惨淡经营,则本案纠纷不会发生。莲香楼品牌增值,试问是谁的贡献?在使用费已逐年递增3%的情况下,增值利益应当归谁?

价值引领规范选择,价值的引领下进行漏洞填补,正如西南政法大学孙鹏教授在《如何成为理性而有温度的民法人》(北大法律信息网)中指出,理性而温暖地运用民法规范,价值传递民法温度,唯有情怀、价值浇灌才能传递出法律的温度。孙鹏教授坦言(请允许我引述孙鹏教授的一段话):

我们如何以价值传递出民法应有的温度?价值是什么?可以说他很虚幻,也可以说他很真切,极宏大的又是极细切的,极遥远的又是极近的。这价值是来自远山的召唤,是来自内心的呐喊;这价值是文明社会共同信奉的、那些最为朴素的准则,那些最为直观的判断。

我经常这么讲,我们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尤其是作为一个民法工作者,我们不要认为我们很专业,至少我们首先不要把自己作为一个专业的人;相反,我们要忘记自己的身份,忘记自己是个法官,忘记自己是个律师,忘记自己是个法学博士,也忘记自己是一个法学院的学生,忘记了这一切。我们唯一记住自己是什么人?我们唯一记住的自己是一个人格健全的、富有理智的、对公平正义有所憧憬的、绝对远离了低级趣味的人就够了。只有立足于这样的一个场景,就基于这样的一个人的情怀,我们去感受周遭的一切,我们去对相关的法律的问题作出评价和判断。

第二,价值。我已经反复地强调了,他是极远的,同时又是极近的;他是极其宏大的,同时又是极其细切的;他是远山的召唤,他也是内心的呐喊——他是一个人格健全的富有理智的,对公平正义有那么一点点憧憬的,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永恒的判断,它不会有太大的偏差。这是第二。

第三句话,我在这里强调价值,强调情怀,where is your情怀?价值浇灌我们才传递得出法律的温度,也不等于我就是个法律虚无主义者。

我们所有的价值判断,最终必须回到民法规范,价值判断与技术分析珠联璧合,它价值判断的结论,最终要以民法的具体的规范来传达。我做了这么多年仲裁员,反正我拿到一个案件,我在对这个案件的事实自认为查清之后,我首先想到的一定不是民法哪一个条文,我首先就想到的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究竟谁更有道理一点,谁该赢这个官司,谁该输这个官司。我虽然是一个抽象的评判,这就是忘记了我是一个法学教授、法学博士,我忘记了民法条文(暂时忘记了)。我就作为一个普通人,我的感觉他是个什么样该那么一个走向,我有这么一个走向判断之后,我不可能在裁决文书上写着:“根据我内心的呐喊,根据远山的召唤,根据那极远的又是极近的极宏大的又是极细节的,我裁决如下。”我不可能。我最后肯定要将我的价值判断的涓涓细流注入同样严密的技术分析,同样严密的规范准据之上。

劳东燕教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毕业典礼上的演讲——《关心政治的终极目的不在权力,而在自由》中指出,“掌握法律技术很重要,同时要时时谨记,技术说到底是为合理的价值判断服务的。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同时也作为一名公民,诸位同学既要熟练掌握各类法律技术,也应当具备独立的思考与判断能力。请不要觉得个案正义不重要,尤其在敏感的或者有重大影响力的个案中,要能够做出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价值判断,并且有能力运用所学到的法律技术,来实践与推进这样的价值。

在我看来,将技术玩弄于股掌之间,却无法做出或者故意地无视合理价值判断的人,根本就是没有灵魂的专家;反之,能够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却无法通过法律技术来贯彻此种价值判断的,并非合格的法律人,充其量只是愤青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必须能够将高超的法律技术与合理的价值判断结合起来。”

从价值判断,利益衡量角度,毋庸置疑,“要是普通许可,当初谁买这股权?”

审判长、人民审判员:莲香楼百年品牌,百年品质经典传承,品质不可能一蹴而就,允许他人搭便车、傍名牌,此乃莲香楼品牌无法承受之重。

倘若,本案中支持被告饮食集团抗辩主张,而驳回原告诉请,将会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被告饮食集团往后还可以不断将莲香楼商标以普通许可方式招商,而被告饮食集团也必须不断招商,否则就是不作为。莲香楼品牌遍地开花,无论对于莲香楼品牌本身,还是对十几年前受让莲香楼公司股权的原告西关世家,还是对普通消费者,必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三、关于合同订立的基础、合同目的和交易安全

关于合同订立的基础,莲香楼公司是滥觞于1889年的百年中华老字号企业,从清朝光绪、宣统、民国,再到新中国,从公私合营,私有化改造,再到2006年国企改制99%股权招拍挂,诚如第三人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交所”)在2006年9月8日《“广交所成功转让“莲香楼”、泮溪酒家股权》中所述:荔湾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经过反复调研,认为这两个“老字号”企业存在着机制、资金、观念三大“瓶颈”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老字号”已不是“保险号”、名品牌也不再是“万能牌”,只有不断更新观念,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引入社会资本,创新企业的监管和运营机制,才能让这两个“老字号”企业重新焕发青春活力。——莲香楼公司逾百年风雨沧桑,逾百年风雨兼程。

中华老字号是人们公认的质量过硬的同义语。在这些闻名遐迩的中华老字号老店中,原告莲香楼公司就是其中之一。

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老字号是数百年商业和手工业竞争中留下的极品,都各自经历了艰苦奋斗的发家史而最终统领一行。《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商改发[2007]137号)第五条规定:“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第六条规定:“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华老字号”标识。

剥离的商标和股权捆绑交易,股权价款一次性支付,商标使用费分期支付(每年递增),倘若,老字号莲香楼三个字也是饮食集团所有,有谁会竞拍?残破不堪的设备设施和厂房价值几何?人家看中的难道是那些残破不堪的设备设施和厂房吗?此说成立,当年的招拍挂交易,不就是彻头彻尾的骗局吗?政府公信力安在?哪怕在烽火连天的战争年代,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也秉持买卖要公平这一原则。

基于合同目的,从保障交易安全角度,基于股权交易捆绑商标招租,尤其是股权交易合同约定莲香楼公司必须使用“莲香楼”商标,且不得注册衍生商标的事实基础,“莲香楼”商标,“生于斯,长于斯”,“莲香楼”商标之于莲香楼公司,乃鱼水关系,鱼离不开水,至少离不开莲香楼公司这一方水土的滋养,原告西关世家受让股权,旨在永续经营,因此,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方式,应从整个交易体系中,进行系统解释即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而非“一叶障目,不见森林”,抑或“盲人摸象”),合同法和民法典上租赁合同中20年租期和商标法上10年使用期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没有适用之余地,况且,广东高院123号判决书也印证了使用期限不受限制——每年均需交付使用费,即每年有偿使用。

四、关于老字号品牌、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久久为功,而非一蹴而就,老字号拥有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精湛技艺和服务理念,承载着中华民族工匠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巨大的品牌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曾经风雨飘摇,十几年栉风沐雨,呕心沥血,苦心孤诣,“莲香楼”终于焕发出蓬勃生机,已然成为当今广州饮食行业一张亮丽名片,承载着广州人舌尖上的记忆,是非功过,自在人心。

“莲香楼”这一字号属于莲香楼公司财产权益范畴,1993年设立的饮食集团滥用支配地位,即使是基于改制原因,将莲香楼公司字号注册为其商标,实际上也是攀附百年老字号商誉,客观上也降低了莲香楼公司偿债能力,且必将造成权利冲突和不正当竞争,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莲香楼公司改制时欠下不少历史债务,《股权交易合同》订立之后,另行订立《关于解决莲香楼历史问题费用的协议》即是明证。“莲香楼”老字号字号权与“莲香楼”商标专用权之权利主体,因改制股权交易而分离,问题在于,他人使用“莲香楼”商标,无疑侵犯莲香楼公司字号权这一在先权利——当且仅当,莲香楼公司独占使用“莲香楼”商标,权利冲突问题方可消弭。

“同一品牌,同一品质”是商标法上的应然状态,题中应有之义。商标法以平衡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使用人、消费者权益为依归。傍名牌、搭便车者,无疑缺乏长远打算,缺乏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精湛技艺和服务理念,以及中华民族工匠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

“同一品牌,不同品质”,挂羊头,卖狗肉,殷鉴不远,诸如曾经的某著名自行车品牌,早已销声匿迹,太多太多的失败案例,不再赘述。攀附名牌,不正当竞争,是不可能“同一品牌,同一品质”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最终受损的是消费者权益和名牌本身,乃至社会公共利益。

“莲香楼”这三个字,属于莲香楼公司的字号,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为核心部分,字号权无疑受法律保护。“莲香楼”这一字号是“中华老字号”,莲香楼酒家是国家五钻级酒家。“莲香楼”这一老字号是莲香楼公司的商业标识,如莲香楼公司以外的经营主体使用莲香楼商标,必然出现“莲香楼”三个字,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极易产生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攀附老字号企业现有商誉,不正当争夺消费市场的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将两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或误认为两者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最终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损害消费者利益。饮食集团“一女二嫁”的行为,法律上应受否定评价。否则,此例一开,莲香楼公司将无宁日,后果严重,必将引发系列诉讼。

搭便车,傍名牌,故意撞脸,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般公众将会误以为老字号莲香楼经营者开分店了,以此吸引顾客,争取交易机会,增加市场份额,为自己增加商机的市场混淆行为,使得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同业竞争者的市场份额缩减、丧失,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因为顾客拥有的金钱是有限的,以有限的金钱面对众多的消费需求,只能作出“顾此失彼”的有限选择,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来审视,必须予以规制。

综上,既然当初股权交易之时案涉商标捆绑在一起,荣辱与共,被告饮食集团理所应当从大局出发,放眼未来,同舟共济。广州作为千年商都,老字号众多,令人遗憾的是饮食集团掌管的不少老字号早已销声匿迹,大部分可谓苟延残喘,奄奄一息,饮食集团应该想办法去拯救濒临消失的老字号品牌,而不应该盯住早已改制而今生机勃发的莲香楼不放。有序的市场竞争,老字号才能永放光芒,才能让消费者生活更美好,为了李逵不被李鬼打败,为了正品不受山寨影响,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尊重历史,保护老字号品牌,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应当支持原告诉请。

五、关于原告经营莲香楼入场券的由来

经营老字号的入场券如何取得?付出了怎样的对价?莲香楼住所地在广州西关,股权交易项下的目标公司对于第十甫路67号“莲香楼”这一不动产不具有权属。案涉《股权交易合同》第三条约定“转让条件”,其中第(三)款约定,“承担截止至2005年11月30日的职工安置补偿费共1632万元。”第(四)款约定,“承担截止至标的公司交接日前的职工安置补偿费。”第(五)约定,“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承诺必须使用标的企业老字号商标,并向商标所有权人(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代理人)缴纳商标使用费,同时不准自行注册企业衍生商标。”(需要指出的是,必须使用莲香楼老字号商标——必须使用,有偿使用——既是义务,也是权利,按广东高院123号民事判决书,付费是原告方面的义务,而使用则是原告方面的权利)。第(六)款约定,“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承接标的企业转让前后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其他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款约定,“成功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承诺在确保转让后的莲香楼在原基础上有更大发展,并充分发挥和保持老字号优势。”第四条约定,“价款及支付”,其中第(一)款约定,“受让方在满足上述第三条的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出让方同意将持有的标的企业99%股权,以人民币伍仟壹佰贰拾万零叁佰元整(¥51,200,300.00)的价格转让予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并在签订《股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受让价款。”由此可见,通过受让股权方式取得老字号品牌经营权,原告为此支付了巨额对价。

股权交易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该合同至今仍在履行中,原告必须继续经营使用“莲香楼”商标,第三人荔湾区国资局作为合同当事人对此负有协助义务。

通过公开竞拍,股权交易方式,寻找莲香楼老字号品牌经营者,将莲香楼品牌“做大做强”,股权易手十几年来,原告不负众望,莲香楼焕发出蓬勃生机。试问,当初究竟寻找几个经营者?如果“莲香楼”允许他人经营,遍地开花,谁愿意付出巨大对价,将莲香楼做大做强,去为他人作嫁衣裳?原告又怎么可能履行《股权交易合同》第三条第(十)款关于“承诺在确保转让后的莲香楼在原基础上有更大发展,并充分发挥和保持老字号优势。”之约定?

股权交易合同一直仍在履行中,饮食集团径行将“莲香楼”商标交由他人经营,改变利益格局,原告利益受损,人为制造重大情势变更,造成不正当竞争。

当且仅当,竞得人足以保证产品品质和服务达到莲香楼公司水准,否则消费者权益受损,原告利益受损是必然的结局。众所周知,莲香楼公司品质无疑是一流的,百年品牌,经典传承,不可能一蹴而就,产品、出品品质达到莲香楼公司水准者,没有必要贴上“莲香楼”商标,被告饮食集团放任他人经营莲香楼品牌,无异于允许达不到莲香楼品牌品质者去经营莲香楼品牌。利弊得失,利益衡量,两败俱伤,不可收拾的局面,原告无疑是最大受害者。

无论是保留1%黄金股,还是将商标剥离,均系出于保护老字号的善良愿望,并非对竞得者恶意制造障碍,而使其承受不利益——交付低得多的商标使用费,即可与当初的莲香楼接盘人即原告一样经营莲香楼老字号品牌,门槛大大降低,厚此薄彼,正当性、公平性何在?

六、关于被告饮食集团可否任意处分“莲香楼”商标权

被告饮食集团是“莲香楼”商标所有人,但该权利不能滥用。倘若没有包括16号文在内的股权交易合同关系和广东省高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饮食集团授权何人使用“莲香楼”商标,乃至是否与原告方面合作,原告均无权置喙,悉听尊便。

案涉股权交易是政府主导的结果,彰显政府公信力,通过受让股权方式取得老字号品牌经营权构成原告与第三人荔湾区国资局双方股权交易的基础。由于

案涉股权交易和广东高院123号民事判决书的客观存在,意味着被告饮食集团对于案涉商标无权任性。

按被告饮食集团的逻辑,它是“莲香楼”商标权人它做主,非也——“莲香楼”商标可以转让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除非经得原告同意。倘若被告饮食集团任意处分“莲香楼”商标权,无疑将陷第三人

荔湾区国资局于不义境地,案涉《股权交易合同》的订立基础将不复存在,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三人荔湾区国资局将构成根本性违约。一女二嫁,罔顾股权交易基础,损害政府公信力,构成不正当竞争。

按商标法,许可合同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后,是否再续签合同,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商标权人似乎有权说不。按合同相对性原则,股权交易合同似乎对饮食集团不具约束力。——问题在于,股权交易合同系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订立,案涉商标股权捆绑交易,16号文作为招标条件之一,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对于交易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股权交易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国企改制体现政府意志,饮食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对于目标公司莲香楼公司改制和第三次招拍挂中捆绑案涉商标的事实无疑是明知的,对于捆绑交易被告饮食集团未提出异议,也不可能提出异议,饮食集团无疑应当、也不得不接受此种交易安排。

背离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抛开国企改制的特殊时代背景,抛开股权交易合同,纯粹从商标权属,单纯从商标法角度,以及拘泥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无异于“盲人摸象”,如此评价原告诉请主张和饮食集团抗辩意见,意味着股权交易合同必然履行艰难乃至无法履行,目标公司必将前景堪忧,步履维艰。

国企改制捆绑商标的交易安排关乎政府公信力,时过境迁,抛开股权交易合同谈商标法和合同相对性,无异于“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以牺牲政府公信力和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秩序为代价,换取部门眼前利益,并非明智之举。

七、本案有示范效应,关乎政府公信力,稍有不慎将对老字号莲香楼造成灾难性后果

被告饮食集团投石问路,一旦试水成功,市场上莲香楼品牌经营者泛滥,无论对消费者,还是对品牌本身,都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曾经风雨飘摇,而今渐入佳境,却半道杀出程咬金,政府公信力何在?百年老字号莲香楼,西关风情,岭南地方特色,历史沉淀,历史文化遗产,独特工艺传承,如经营主体不一,鱼龙混杂,造成混淆,品质无法保证,对于老字号品牌将是致命的。大同酒家,大三元等,殷鉴不远,切莫让莲香楼重蹈覆辙,让我们从大局出发为老字号添砖加瓦,而不是为了部门眼前利益,涸泽而渔!

天下美食在中国,中国美食在广州,百年老字号莲香楼是广州美食的一张亮丽名片,承载着广州市民舌尖上的记忆。莲香楼是广州少数百年茶楼之一,1993年被国内贸易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1999年被评为国家特级酒家。“莲香楼”是广州老字号餐饮的代表性品牌。莲香楼月饼等美食享誉海内外。“莲香楼”商标与莲香楼公司之间,二者可谓荣辱与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毋庸讳言,作为莲香楼经营者,原告西关世家与“莲香楼”商标休戚与共,原告西关世家比任何人都更加珍惜“莲香楼”商标。曾几何时,诸多家喻户晓、耳熟能详的老字号品牌,经营惨淡,早已退出市场,成为历史尘埃,成败得失,值得借鉴。倘若“莲香楼”商标假手他人,无异于杀鸡取卵,不可持续。莲香楼品质无与伦比,挂上牌子,品质迥异,李鬼李逵,谁知否?此乃“莲香楼”商标和莲香楼公司经营者无法承受之重,兹事体大,与原告西关世家利益攸关,且影响广州营商环境。

“莲香楼”商标本属莲香楼公司,股权交易中被捆绑交易作为招标条件之一的商标如同嫁妆——不外乎,该嫁妆表面上来自出嫁女娘家之外的邻居家,日后需要支付租金。而其中的娘家和邻居家均听命于同一个婆婆即政府。

“莲香楼”商标如同莲香楼公司的亲生儿子,莲香楼公司曾经家道中落,无奈之下,这个宠儿被抱走过继到饮食集团名下,家庭结构改变了,但饮食集团自己又无法养活他,至少是养不好,于是,他又回到了原生家庭的怀抱,这个家庭还得每年向这个不事稼穑的继父支付不菲的费用,而今,劫波渡尽,风雨彩虹,莲香楼公司这个曾经风雨飘摇的家,已是生机盎然,经过十几年的风雨洗礼,莲香楼的亲生儿子,已然是翩翩少年,身价倍增,饮食集团这个继父不满足于既得利益,总想伸手,带他去四处走穴。至于损人利己,则在所不惜,利令智昏,而将“损人终损己”的古训,抛诸脑后。

“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尽管心有戚戚然,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何不放飞——让他展翅,让他飞得更高更强?若然,既成全了西关世家和莲香楼公司,又可坐享其成,岂不快矣哉?!

本案中,基于对莲香楼老字号品牌保护的考虑,而由被告饮食集团持有“莲香楼”商标,不等于被告饮食集团可以割断历史,任意处分“莲香楼”商标,否则,原告西关世家受让股权经营“莲香楼”商标的交易目的落空,将品牌做强做大,劫波渡尽,渐入佳境之后,到头来却为他人做嫁衣裳,人家轻易即可经营“莲香楼”商标,公平正义何在?去年8月28日南方都市报《广州老字号“莲香楼”启动“一女二嫁”》一文报道了案涉商标处分问题,今年1月22日、31日,上游新闻、羊城晚报分别以《百年中华老字号“莲香楼”商标权益争夺战》《广州莲香楼能否“二嫁”?老字号商标再起争议》报道了案涉纠纷,澎湃等众多媒体密切关注着本案进展,本案关系莲香楼兴衰,倘若一份判决最终毁掉一个百年中华老字号品牌,这是谁都不希望看到的结果。

试问,当初为什么改制?毋庸讳言,就是广州市国资委乃至广州市政府担忧风雨飘摇的莲香楼公司最终毁在饮食集团手里,面向世界公开招拍挂,旨在保护百年中华老字号品牌,同时买断工龄也减轻了政府负担。

为什么前两次流拍?西关世家又为什么竞拍?无疑是看中“莲香楼”商标潜在的商业价值,旨在受让股权,从而永续经营。风雨之后,渐入佳境,饮食集团如此这般,完全超乎西关世家当初的想象力。十多年忍气吞声,忍辱负重前行,忍无可忍,无需再忍,好在,当今中国已走向法治!

司法活动就是解释法律的过程,从合同目的、历史、现状、公平角度,从常识常情常理出发,朝着公平正义和良善的方向,以公平正义为依归,对于重大复杂商业交易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方式,应当纳入到整个招拍挂交易体系中,基于包括16号文在内的股权交易合同内容,基于合同目的,进行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解释利益也应当归于原告,否则,将会导致法秩序的颠覆。饮食集团也应当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恪守诚信原则,而不得滥用商标权利,从而影响交易的安定性和交易秩序。

广州作为千年商都,迄今为止,饮食集团所掌控的为数众多的老字号,如今安在哉?个中缘由,发人深思。殷鉴不远,百年中华老字号“莲香楼”,岂可重蹈覆辙?

老字号保护已然成为国家战略,字号权和商标权分离,影响制约老字号发展的问题,近几年来已引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日前,《中国知识产权报》以“履职故事|陆銮眉:加强保护擦亮老字号品牌”为题,报道了陆銮眉教授履职全国人大代表的事迹。“傍名牌”“搭便车”现象屡禁不止,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老字号品牌长远发展的“拦路虎”。老字号承载着企业信誉,如保护不力,企业不仅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还会影响老字号的传承与发展。”针对以上现象,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陆教授积极建言献策,在去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将字号权和商标权协同管理,强化老字号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陆教授提案建议,我国应将字号权和商标权协同管理,确立字号权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等;鼓励拥有老字号的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多维度保护自己的品牌;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老字号”品牌的监管,依法保障老字号品牌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历史选择了西关世家,历史也选择了今天的裁判者。

法律之外,不外乎人情,人情者,乃世道人心,常识常理常情也。

“普通使用许可,谁会耗费巨资竞买股权?”

“儿子养大了,人家的?”

本案关乎中华老字号兴衰,关乎莲香楼公司几百号员工和产业链上数以千计从业人员的生计,关乎消费者、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保护,也关乎国家税收和政府公信力,西关世家法定代表人何溢洪先生是爱国爱港的香港市民,其众多海内外亲友、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法学界、法律实务界、企业界和众多媒体密切关注本案进展,本案影响范围遍及海内外,影响广泛深远。

“知我罪我,其惟春秋” “世事有更迭,人事有代谢”“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无论是案件代理人,还是裁判者,“办案就是办人生”,本案无疑拷问裁判者的良知,康德老人说过,“有两样东西令人敬畏,那就是头顶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本案将在百年中华老字号的历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页,也许将成为标志性的经典案例而载入史册,裁判者因此将扬名立万,而不是相反。“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恳请合议庭凭藉智慧的法眼,本着法律至上和对法律的无限忠诚,本着公平正义原则,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广大消费者和广州市民负责的态度,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和良知拷问的公正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考虑采纳。


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原告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启环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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